办公地点突然从50楼被赶到40楼电话中心,没活干还被火速辞退,解聘理由只有一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前海人寿一名任职8年的资深员工王先生,遭遇了这场让他始料未及的职场变故。
为讨公道,他索赔89.8万元,没想到公司反手反诉,要求他赔偿214万余元。这场拉锯战历时两年多,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四级法律程序,法院四次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84万余元赔偿。但如今,赢了所有官司的王先生,却一分赔偿款都没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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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王先生入职前海人寿,从财务管理室经理一路做到财务总监助理,2022年8月还兼任了北京项目公司总经理。2022年11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6000元,包含52800元基本工资和13200元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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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故发生在2023年4月25日。当天,王先生突然被公司免职,办公地点从50楼调整至40层电话中心,且未被安排任何工作。同期被免职的,还有他的两位上级。
两个月后的6月30日,王先生收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当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仅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王先生当场注明“不认可、不接受”,他认为自己在职期间恪尽职守,所有工作均按公司规定执行,公司辞退理由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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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王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四项诉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52元、2023年5月10日至6月30日工资差额68000元、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绩效工资79200元、北京出差报销款51000元。
面对索赔,前海人寿提出反申请,主张王先生存在违规报销、违反考勤纪律,且擅自批准北京项目代付关联方物业费、电费等事宜,导致公司产生214万余元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审理查明,前海人寿提交的指控证据多为单方制作,无王先生签名确认,部分证据甚至形成于劳动关系解除后,不足以支撑其主张。同时,公司未与王先生协商便单方降薪,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绩效工资作为月度薪酬组成部分,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因北京出差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该项诉求被驳回。
2023年11月,仲裁委裁决:前海人寿支付王先生赔偿金、工资差额及绩效工资共计847252元,驳回公司全部反申请请求。
前海人寿不服裁决,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8月,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无法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王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其关于“薪随岗变”“绩效工资可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维持仲裁核心结论,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但王先生对此证据不认可。2025年6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公司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结论,单方降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认定均无不当。
即便接连败诉,前海人寿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12月9日,广东高院审查后认定,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四级法律程序均确认前海人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84万余元赔偿。
尽管四次胜诉,王先生却始终未拿到赔偿款。他表示,公司一次次上诉、申请再审,明显是在拖时间。
针对此事,律师分析,起诉、上诉、申诉均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不能仅凭多次启动程序就认定“恶意拖延”。但客观上,此举延长了王先生获取赔偿的周期,增加其维权成本,也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若要认定“恶意浪费司法资源”,需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目前尚无相关证据。
律师建议,王先生若想尽快拿到赔偿,应尽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询、冻结、划拨公司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财产,或对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若发现公司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可申请追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对于公司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代位执行。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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