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合理工资薪金” 支出不得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超限定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扣除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人员工资不得扣除
企业向未在本单位任职、未提供与经营相关服务的人员(如股东家属、无实际工作的关联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发放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这类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
应由个人负担的税费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替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以及以“报销”等形式计入工资薪金的个人税费,不得税前扣除。这些支出属于个人责任,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支出。
以工资名义发放的分红款
企业以“奖金”“额外薪酬”等工资薪金名义,向股东或投资者发放的实质为股息红利的款项,不得税前扣除。此类支出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不符合工资薪金的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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