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下称“学习强国”)是一个拥有数亿用户的全民学习平台。然而,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竟然未经授权擅自将“学习强国”四个字作为自家网站首页分栏名称,借此推广自己的付费融媒体VIP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科技公司在网站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1.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擅用“学习强国”名称
推广融媒体VIP服务
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台公司)诉称,“学习强国”自2019年上线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注册用户数以亿计,其名称及相关标识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平台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该平台相关知识产权和维权权利。
平台公司发现,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分栏中,擅自使用“学习强国”作为栏目名称并进行高亮展示,用于推广自己的融媒体VIP服务。该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获得原告授权或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平台公司遂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0万元。
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所获授权为普通许可,并非适格权利人。两公司并非同业竞争者,且“学习强国”为通用流行语,其使用属客观描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合理性。
开庭前,科技公司将涉案分栏名称改为了“政务图库”。基于此,平台公司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并将诉请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金额变更为 41.8 万余元。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赔41.8万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若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习强国”既是原告的企业字号,也是经授权保护的知名网站名称,其经长期运营已形成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保护标准。原告作为字号权利人及相关知识产权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侵害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明知其知名度,仍擅自将“学习强国”作为网站分栏名称并推广付费服务,主观上有攀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造成混淆后果。原、被告都从事线上信息服务、网络推广相关业务,经营范围均涵盖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学习强国”的品牌价值、被告侵权故意、侵权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全额支持原告诉请金额。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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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晓俊
浦东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 审判员
一、关于同业竞争关系认定,重点看服务领域
本案中,被告抗辩称“学习强国是公益学习平台,被告是图片销售平台,不构成竞争关系”,但法院未采纳该主张。究其原因,在于法院判断竞争关系的核心是双方的服务领域是否相同。具体来说,原告运营的“学习强国”平台涉及网络信息传播,被告经营的图片网站提供素材销售与网络推广服务,二者均属于互联网服务领域,显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并非“公益主体与商业主体就必然无竞争”。
二、“学习强国”的公益性与权威性应予维护
“学习强国”平台肩负着传播科学理论、弘扬优秀文化的公益使命,其品牌价值与公共利益紧密绑定,并非普通商业标识。被告将该名称用于商业付费服务,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冲击了平台的公益性与权威性。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得借助公益品牌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守法经营方为正道。
来源 | 上海浦东法院
主编 | 彭丹
编辑 |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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