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所田文昌、朱勇辉、梁雅丽受邀参加“中国律师新征程”高端论坛暨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庆典
2025年12月27日,“中国律师新征程”高端论坛暨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庆典在武汉万达瑞华酒店圆满落幕。三百余名法学界专家、企业代表及律师行业代表齐聚江城,共庆立丰所三十载里程碑时刻,共探新时代律师行业的责任与使命。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以及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院长梁雅丽,受邀参加此次活动,以主题演讲、专题研讨等形式献上专业洞见,彰显京都律所在行业内的深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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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
田文昌主题演讲:锚定新征程,诠释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在论坛主题报告环节,京都律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以《责任和使命:中国律师新征程》为题发表重磅演讲。以下为田文昌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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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作主题演讲
各位同仁:
非常荣幸受邀参加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周年的系列庆祝活动。三十载栉风沐雨,律所的成长轨迹正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生动缩影。今天,我想围绕“中国律师新征程”这一主题,结合行业发展脉络与自身感悟,与大家共同探讨新时代律师的使命与方向。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回望:坎坷中萌芽
谈及中国律师的新征程,离不开对行业历史的回溯——中国律师的历史,本质上是一段“从零起步、艰难求索”的历程。
西方律师制度雏形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当时律师被视为捍卫正义的“战士”,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发展。而中国古代虽曾出现类似辩护人的角色,如春秋时期卫侯的“大士”士荣、郑国专门从事诉讼代理的邓析,但前者因诉讼败诉被处死,后者因与官府对抗遭扼杀,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古代讼师仅能为当事人代写文书,在法庭上无合法地位,始终未获官方认可。
近现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更是历经波折,大致分为五个阶段:1912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中华民国开启律师制度建设,但受军阀混战、内忧外患影响发展缓慢;1949年至1954年,新中国废除旧法、取缔律师,制度陷入空白;1954年至1957年,学习苏联模式组建律师队伍,三年间发展至2000多人;1957年至1979年,因右派斗争再次取缔律师,制度再度空白;1980年至今,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恢复重建,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二、中国律师的生成期(1980年—2020年):规模与基础的奠定
1980年至2020年的四十年,是中国律师的“生成期”,核心完成了三大基础性建设:
一是制度重建与身份、业态革新。律师身份从1980年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公职属性),到1996年《律师法》颁布明确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2007年《律师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私权属性),定位日益清晰。律所形态从1980年的国办“法律顾问处”,逐步发展为1988年的合作制律所、1993年的合伙所与个人所试点,最终形成2008年新《律师法》确定的“国资、合伙、个人”三种形式并存,其中合伙所成为主流。
二是队伍规模快速扩张。律师人数从无到有,如今已发展至80万人之众,成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三是整体素质稳步提升。入职门槛不断提高,从早期的单位直接转任、司法部特批,逐步过渡到律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标准日趋严格;业务培训形成常态化,律师专业能力持续进步。
当然,这一时期也存在明显短板:律师数量的增长速度远超质量提升,“数量优于质量”的现状仍需在后续发展中逐步改善。
三、中国律师的新征程:迈向正规化、专业化
四十年生成期,中国律师闯难关、铺道路,在探索中筑牢行业根基;如今,行业已正式步入“发展期”,核心目标是实现“正规化、专业化”——正规化意味着坚定的法治理念与正确的职业定位,专业化则要求深厚的理论功底与精湛的专业技能。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力推进“三个提升”:
1.理念提升:筑牢法治信仰根基
中国法治建设四十多年,虽已实现全社会对“法治概念”的认同,但尚未真正形成“法治理念”。人治历史漫长,观念根深蒂固,甚至存在“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的现象,导致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难以落地。
对律师而言,理念提升是当务之急:一方面要自我革新,厘清职业伦理、职责定位、辩护权独立性等核心问题,摒弃对“为私权利服务”“当事人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把握”等方面的错误认知;另一方面要主动担当,在执业过程中以案说法,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呼吁法治精神、推动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提升。
2.理论提升:打破“纸上谈兵”误区
当前法学理论存在空洞化、碎片化、玄妙化的不良倾向,部分律师陷入“只懂皮毛不懂原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困境,还存在理论与实务脱节、知识结构单一、实体与程序分离等问题。
真正的理论功底,应是能指导实务、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律师需打破思维局限,构建系统且接地气的理论体系,既要深耕专业领域,又要拓展知识边界,避免在民刑交叉等复杂案件中陷入片面思维,让理论真正成为实务的“导航仪”。
3.技能提升:打磨“科学+艺术”的执业本领
“懂法不等于懂技能”,技能培训是发展期律师的核心任务。律师业务既是科学,也是艺术:科学性体现为“规范动作”,即遵循法律规则、诉讼规律与职业习惯的必备操作;艺术性体现为“自选动作”,即律师结合自身优势的自由发挥。
无论是规范动作还是自选动作,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律师需持续打磨庭审辩护、证据梳理、谈判协调等核心技能,既要守住“规范动作”的底线,又要在“自选动作”中展现专业智慧,以精湛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总而言之,中国律师的新征程,虽仍有困惑与挑战,步履维艰,但前途光明、任重道远。而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三十年的坚守与成长,正是行业韧性的生动体现。这份光明与重任,终将落在年轻一代律师肩上。愿我们共同坚守法治初心,在正规化、专业化的道路上稳步前行,以专业之力护航法治建设,书写中国律师行业更加精彩的未来!
朱勇辉致辞送贺:三十而立,共话行业发展共鸣
论坛研讨环节,京都律所主任朱勇辉向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送上诚挚祝贺,以下为朱勇辉主任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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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辉作发言
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同行,大家好!首先祝贺立丰三十华诞!今年立丰和京都都迎来了三十周年庆典,可以说,立丰和京都都三十而立,立丰和京都的两位创始人都风华正茂(鼓掌)!汪少鹏主任给我们回顾了立丰三十年的奋斗和收获,我们尊敬的田老师为我们带来了“中国律师新征程”的精彩报告!我作为一个25年执业经历的不老不小的律师,从律师个体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谈到新征程,首先我们要感谢律师前辈们为我们铺下的基石!以田老师、汪少鹏主任为代表,老一辈律师为我们闯出了一片天;
一、新征程,我们要以矢志不渝的坚持,迎接新征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和挑战;田老师回顾了中国律师从古到今不容易,我个人认为,中国律师业发展到今天不容易,未来的路也会不容易,我们既可能从从容容游刃有余,也有可能匆匆忙忙连滚带爬,一定要有面对困难的心理准备,和度过困难的信心。
二、新征程,我们要以规范性和专业性,塑造律师在官方和社会上的正面的、积极的形象。
三、新征程,我们要以极致的服务精神和高度的专业价值,打造律师在客户面前可信赖的职业形象。
四、最后,新征程,我们要充满信心迎接新时代!除了关心自身业务成长,还要关注律师行业发展,更要关切国家法治进程,积极投身到国家法治建设之中!让我们共同努力,拥抱新时代,踏上新征程,迎接田老师所说的“出现真正的大律师”的法治时代!
梁雅丽专题研讨:聚焦涉企维权,破解执法司法难题
在主题研讨环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院长梁雅丽,围绕“涉企案件中企业家保护与区域执法挑战”展开深度分享。以下为梁雅丽律师发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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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丽作发言
尊敬的田老师、各位领导,以及立丰所的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我很荣幸今天能参加这个盛典,见证立丰所30年华诞,也祝福立丰所在汪少鹏老师的带领下再创辉煌。
刚刚我认真领会了田老师在主题演讲里提到的中国律师新征程上的几个提升,即理念的提升、理论的提升和技能的提升。从事律师行业以来,田老师在京都律所团队建设过程中正是按照这种高标准、高要求一以贯之。从现在的律师行业发展来看,对于理念、理论和技能提升的需求,可以说是一种“刚需”,在刑民交叉和刑行交叉类案件中尤为突出,我相信每一个刑辩人都深有体会。所以,今天想和大家从专业化的角度谈一谈涉企案件中对企业家的保护以及与趋利性执法的挑战的问题。
说到民营经济保护的问题,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利的核心原则。其中,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趋利性执法。在刑民交叉以及刑行交叉案件中,民事纠纷、行政违法面临着被进一步的升格,以刑事犯罪的打击手段予以规制的风险;除此之外,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在很多案件里都会出现,例如内幕交易罪中通过认定共同犯罪来扩大打击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以实控人的认定来扩大打击范围等等;其次,环境、毒品案件以及很多涉企案件中涉及强制措施的独立性,对人的强制措施,以及对物的“查、冻、扣”的问题。相信大家对其的危害性都深有体会。
对于一名律师而言,如何面对趋利性执法的挑战,可以从哪些角度出发,怎么样去维护企业家以及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来看。实体层面,我们要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对于民事纠纷,不能升格为刑事案件;其次,我们要激活的是《刑法》第13条关于“但书”的内容,进一步研究掌握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除此之外,要有关于罪量的概念,涉及罚没基数的问题,都是我们要在实体层面去审核的。
程序层面,不难看出,程序的较量的本质旨在通过程序的公正来倒逼实体的公正。
首先,关于趋利性执法的源头,即案件管辖的问题,抢先立案,如何进行救济,需要我们去进一步研究,也要依靠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其次,公安阶段“查、冻、扣”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尤其是指定居住中存在的问题,前面各位老师都讲到了,不再赘述;除此之外,在“以押促赔”的状态下,如何进行维权?这些都是在侦查阶段我们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是衔接侦查与审判的过渡性环节,其核心功能在于“过滤不合法、不必要的追诉”,在这一阶段,律师能做的是什么?即让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全面看到案件存在的问题,包括定性问题、证据问题等,最关键的是我们要善于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的申请。在法院审理阶段,非法证据排除始终是一个焦点;此外,关于涉案财产问题,公安以资金穿透的理论,来超范围、超标的、超数额、超期限地“查、冻、扣”,律师对于“查、冻、扣”的资产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性则要进行仔细分析。
刑事判决的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存在通过裁定追加案外第三人的问题,即使第三人与刑事犯罪没有关联,但依旧会被追加、被执行,所以,如何启动保护第三人的程序,在刑事案件里是尤为重要的。
民营经济的保护,是一项系统治理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治。希望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持续不断地为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的保障,谢谢!
此次京都律所三位代表齐聚武汉,既是对行业同仁的真挚祝福,更是对中国律师新征程的积极践行。作为同年“三十而立”的资深律所,京都律所将继续以专业为基、以使命为魂,深耕法律实务、推动行业进步,与全国同行一道,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勇担重任、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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