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某塑料制品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中山市华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507.49万元,税额86.27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30.3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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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所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具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其中,第6项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对于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将判为D级,并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公布的期限为3年。
对于具有偷税、欠税行为的,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不过,失信信息的公布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的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该公司涉嫌什么罪名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虚开税额为86.2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如具有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补缴相应的税款的,可以争取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 ,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是否可以定性为逃税罪呢?
该公司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法的观点: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不过,即使定性为逃税罪,没有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如逃避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也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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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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