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先出院谁偷娃”为啥难以服众?网友:三个层面都站不住脚
二八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了,真相已经在裸奔,但是,那扇大门还在死死地关着。
回顾过去,老杜的思想也有变化。当初,她坚称相信官宣,认准了二八就是错换;随后,看错换难以服众,也开始说二八是偷换了。不过,老杜的偷换是建立在“谁先出院谁偷娃”的基础之上的。然而,谁先出院谁偷娃的说法尽管很漂亮,但是,叫好不叫座,人们不买账。
“谁先出院谁偷娃”为啥难以服众?
今天,看到网友发文称:这种说法三个层面都站不住脚。
该网友在文中说,该说法无任何法律依据,本质是舆论攻防与诉讼防御策略,试图转嫁“偷换”指控、塑造自身受害者形象并干扰司法与公众认知。
一是转嫁指控,反守为攻。面对许方“偷换”指控与舆论压力,通过“先出院=偷娃”的归因逻辑,将矛头指向许敏(称其提前5天出院存在“偷换”嫌疑),实现从被告到控告人的角色转换,分散公众对自身病历缺失、乙肝病史记录争议等疑点的关注 。
二是塑造受害者叙事,争取舆论同情。她以“被动受害”姿态消解自身负面标签,迎合部分公众对“婚育伦理”“维权正义”的朴素认知,拉拢中立舆论、巩固支持者群体,挤压许敏方的舆论发声空间 。
三是干扰司法与诉讼进程。在系列诉讼中,她试图以该说法影响法官对当事人道德形象的判断,弱化许方“受害者”的事实基础;同时迫使许方分出精力应对舆论危机,而非专注于证据收集、案件调查等核心维权工作 。
四是降低自身法律与舆论风险。通过反向渲染许敏涉嫌“偷换”,增加对方的维权成本与舆论压力,形成“互相指控”的僵局,从而降低自身被认定为“偷换”责任人的概率。
该网友在文中说,这种说法毫无法律依据,在三个层面上都站不住脚。
一是刑事层面。我国刑法中无“先出院=偷娃”的定罪逻辑。认定“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需具备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三要素,且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控制、转移儿童的行为。而许妈根本就不具备这些。
二是民事层面。《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权、侵权责任认定需以捏造虚假事实、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为要件。“先出院”仅为时间事实,与“偷娃”的侵权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民事侵权或过错责任的依据 。
三是证据规则层面。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老杜的说法仅为主观推断,无任何直接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书面记录等)证明许敏存在“偷换”行为,且与医院新生儿统一管理、护士交接的客观流程不符 。该网友还特别强调了关键事实与法律边界,即出院时间≠偷换证据。新生儿出院需办理正规手续,由护士核对身份后交接,家长无法自行带走他人婴儿;许敏提前出院的原因与“偷换”无关联,且该时间事实不能直接推导行为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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