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远市财政局
招远市水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局
关于完善招远市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招发改〔2025〕164号
招远市金都水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完善招远市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
1.对我市实现一户一表并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按居民用户年度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综合水价为3.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0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 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综合水价调整为5.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0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调整为9.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8.0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 元)。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户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6立方米。
2.对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综合水价。对由于居民自身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3.5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2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3.对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20元,即3.5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2.2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二)非居民用水
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5.0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3.2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三)特种用水
特种用水综合水价为12.00元/立方米(基本水价10.20元、水资源税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
二、其他事项
(一)公共供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收,代收污水处理费要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代收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减免。
(二)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招远市城市供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招发改〔2023〕13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远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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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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