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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王世玉: 法治的温情,在于对特殊群体的体恤与关怀;法治的刚性,在于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与捍卫。
“我年纪大了,法律管不了我!”2025年2月,江苏南通一起猥亵案件中的嚣张言论,戳中了社会公众对“高龄违法免责”现象的痛点。涉案房东以送椅子为借口骗开女租客房门后实施猥亵,警方虽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并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但依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最终未能实际执行处罚。这份看似符合法律规定的“空判”,让受害者维权无门,只能连夜搬家逃离租住地。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类似的高龄群体违法事件屡屡引发社会热议,“年龄豁免”条款的现实适配性问题,逐渐成为法治建设中亟待破解的课题。
回溯“七十周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条款的立法初衷,其内核是人道主义关怀的体现。在立法之初,社会平均寿命相对较低,老年人身体机能普遍较弱,立法者考量到拘留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健康风险,设置该条款以彰显法律的温情底色。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人均寿命显著提高。在此背景下,部分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利用“年龄豁免”条款肆意实施违法行径,从盗窃、寻衅滋事到猥亵、故意伤害等,违法情节愈发严重,社会影响愈发恶劣。而传统的警告、罚款等处罚方式,对这部分有恃无恐的违法者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不仅让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动摇了公众对法律公平性的认知,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从立法层面平衡“尊老”与“护法”,堵住法治漏洞。
立法关切民意。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一次把“高龄违法”纳入处罚执行的覆盖范围,年龄不再是肆意妄为的 “免罚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例外情形(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将七十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屡教不改”等特殊情形下规定不受“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
此次修订被法学专家称为 “法律的精准补强”,既延续了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又通过明确 “情节严重”“屡教不改” 等适用标准,为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重新平衡了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让法律既有温度也有刚性。
法治的温情,在于对特殊群体的体恤与关怀;法治的刚性,在于对公平正义的坚守与捍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治安管理立法领域又迈出了精细化的一步,既回应了社会关切,又完善了法治体系。在未来的执法实践中,唯有严格落实修订条款,精准把握“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的平衡点,才能让法律的温度温暖每一个守法公民,让法律的刚性震慑每一个违法分子。
年龄从来不是违法的借口,当温情体恤遭遇恶意违法,法律必将亮出 “牙齿”,守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 | 李斐 漫画 | 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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