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发生的男子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案的一审判决引发反弹性的极大热议。2026年1月9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方不服,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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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8个亿,我也不要”,坚决要求对肇事者判死刑。这是受害人母亲胡女士的要求。根据公开报道,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男子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案中,受害方请了4名律师,被告方有2名辩护人。这阵仗确实不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现实却常常不是这样,三口之家惨遭被撞灭门,花高价聘请了4名律师打官司也没有换来肇事者一命相顶,若是不聘请律师,会是什么结果?对肇事者从轻发落?
这里面还有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
一、肇事者父母觉得冤屈,对判决结果不满。
二、肇事者家属从始至今,对于一家三口灭门的受害方,没有一句道歉的话。
三、胡女士家遭肇事者家属威胁。根据媒体报道,肇事者父亲曾通过第三方找受害者家亲戚,提出80万私了,被胡女士拒绝 。2025年3月20日,胡女士还接到肇事者父亲电话,对方称事故是天灾,若受害者追着不放则是人祸,甚至发出“要你们家死得干净”的诅咒威胁 ,将人性道德底线、良心良知、公序良俗践踏至零位!
胡女士的儿子儿媳孙子都是独生子女,31岁的儿子和30岁的儿媳,小两口结婚三年,孩子还有7天就一周岁了,就这么突如其来毫无防备地死于非命。胡女士的儿媳从小父母离异,是爷爷带大的。可怜的爷爷听到这个消息后,悲伤过度,不久便撒手人寰。一家三口被肇事者灭门,毁了多个家庭。
2026年1月9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理由是,“系间接故意,具有自首情节”。法院的解释是,“鉴于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表示:“本案案发后,廖某宇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被控制时亦未反抗和逃避,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驾车持续超速行驶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廖某宇辩解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法院的这种解释似乎是法理清晰,逻辑相扣,但却是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肇事者撞死一人与撞死一家三口灭门的罪行是否可以划上等号?如果等划上等号的话,那么以这种方式的肇事撞死一人与撞死十人、二十人,是否也可以同样划上等号同等量刑?
一个人的养育成本与三个人的养育成本是不一样的;一个人的价值与三个人的价值也是不一样的。那么,这起案件法院的量刑判决,为什么不考虑撞死一人与撞死三人的在数量与质量,即对受害一方与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轻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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