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A股钢铁龙头华菱钢铁公告:公司下属华菱湘钢、华菱涟钢两家子公司,自查补缴2018至2023年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合计6.57亿元(其中,税收滞纳金2.92亿元),分别占2023和2024年的利润总额的8.78%和15.58%。6.57亿元的税款、滞纳金将计入华菱钢铁 2025 年当期损益,在当期挣钱不易的大环境下,直接损失巨大,还不考虑税收滞纳金2.92亿元对税后利润的间接影响。
涉税业务
华菱钢铁下属两家子公司的钢铁制造过程包含焦化工序,在出焦炭的同时,也会产生煤焦油等焦化副产品,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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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子公司将生产的煤焦油全部销售给下游客户开展综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是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标的。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企业观点
尽管华菱钢铁已自查补税,“负气”承担了损失,但其还是坚持不纳税的态度,理由主要如下:
1.两家子公司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华菱湘钢和华菱涟钢并未直接向环境排放煤焦油(如非法倾倒),而是对其进行了合理处置。
2.两家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
建立了完整的煤焦油产生、转移、销售台账,确保全过程受控。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查处
未收到任何生态环境部门关于非法倾倒煤焦油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协查线索。
税务观点
当地主管部门的对于征税的态度和理由非常明确:华菱湘钢和华菱涟钢以往年度有少量煤焦油在销售过程中的转运手续不够完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闲言税语点评
税企之间对于补交税款的根本分歧,就是: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煤焦油的计税依据到底怎么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从公告来看,两家子公司将副产品煤焦油全部对外销售转移。
1.不是简单的“无需申报缴纳”
我们从公告中无法了解具体申报细节。这里要强调的是,结果的当期纳税额为0,绝不代表申报表等纳税资料的详实、准确、完整的填写要求就也归零。
涉税企业首先应准确反映各计税期间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其次,涉税企业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
因此,涉税企业不能简单地将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扣除转移量后的金额填入申报表“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模块第16行“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吨)”
2.涉税企业在税务管理上应当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为核心和目标
一方面,既要准确确定计税依据、税额等涉税要素;
另一方面,也要反映企业确定、计算应纳税额的过程和必要的资料。
这些资料,不仅包括直接的涉税信息,还包括企业基础业务的资料,因为这类资料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定性判断的基础。这是很多老板容易忽略的。
3.根据涉税争议准备适当材料
从公告可以看出,华菱钢铁在自查中做了很多努力,尤其是提到了“下游客户煤焦油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及下游客户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监管部门的复函,明确表示公司销售给客户的煤焦油未造成环境污染,均得到了有效综合利用”。
上述材料,准备的意义是什么呢?
难道为了证明下游企业依法依规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未造成环境影响。这跟涉税企业有什么关系呢?
4.华菱钢铁应税固体废物转移的必要资料
对于直接影响计税依据的应税固体废物的转移量,其在依法转移的过程中,至少可以取得以下证明材料来反映转移情况:
(1) 转移合同
对于需要第三方承运或者应税固体废物接受人转移的,涉税企业按规定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这是必要的吧!
(2) 涉税企业向什么单位转移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涉税企业对应税固体废物接受人按规定进行许可证查验,这也是必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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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有关部门监管的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这也是必要的吧!
(4) 危险废物移出申请批准
华菱钢铁公告提到采购煤焦油的客户涉及湖南、江西、河北、河南多个省份,涉税企业对于转移应税固体废物向相关部门申请批准也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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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涉税企业总不能一转了之。依规检查转移的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情况,既是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上市公司的体现,也是了解销售进度的必要吧!
5.税务管理不是企业财务部门唯一责任主体
实践中,以税务风险应对为代表的税务管理事项不仅是财务核算、会计凭证管理那么简单,税务部门会在检查中深入了解商业模式、交易特点、生产特征等情况,作为税务定性的基础。“业财税”一体化绝不是流行口号。
主要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华菱钢铁关于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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