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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式创新技术带来风险并不是新事物,任何新技术的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作者 | 夏 杰 上海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员
谢南希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
引语
如果政策或法律将AI访问控制权完全倒向现有利益格局,很可能导致移动互联网时代生态垄断的格局重现在AI时代,可以想象AI时代的各种封闭系统将给用户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并形成头部APP与硬件厂商之间泾渭分明的对抗割裂情形,阻碍AI的广泛创新和应用。
“人们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直到你把东西摆在他们面前,他们才会恍然大悟。”近日,搭载豆包手机助手的nubia M153工程样机的推出,再一次验证了乔布斯的正确。该手机利用AI大模型能力,通过语音唤醒、侧边键调用、读取屏幕、模拟点击等交互方式重构用户使用逻辑,实现跨应用自主执行复杂任务的智能终端。2025年12月1日发布的约3万台技术预览版手机迅速售罄,成为深度整合AI Agent能力的手机终端,有望成为AI时代的数字交互入口之一。
这一创新生产力工具的横空出世,在极大提升用户效率、节约用户搜索和决策成本的同时,也对现有互联网生态带来冲击。微信、淘宝、支付宝和各大银行APP立即采取拒绝该手机用户登陆或访问的技术手段进行回应【1】。如何看待这一行为在现有法律规范下的定性和后续的政策选择,成为监管者或政策制定者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助手行为的法律分析
当前AI Agent有多种技术路径:第一种是对接APP的intent(应用意图接口,即APP开放的用于接收外部指令的交互接口)或MCP(Model Context Protocol,是一套预先设定的实现大预言模型与外部应用数据和功能交互的协议),实现交互,达到操作APP的目的,这一方案需要APP配合,被称为“意图框架方案(Intent Framework)”;第二种是GUI Agent(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agent,即基于图形用户界面识别的智能体,核心通过读取内存屏幕画面、模拟人类触控操作实现跨APP自动化任务),通过INJECT_EVENTS系统级权限,读取屏幕并模拟用户点击,这一方案无需APP配合,被称为“纯视觉方案(Vision-based Scheme)”;第三种是Agent2Agent(智能体互操作协议,通过统一规范实现不同AI助手之间数据交互的技术协议),通过协议实现Agent之间的互操作性。【2】长期来看不同技术方案都是可行的技术路线,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业内选择的技术方案不一【3】。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在视觉方案上做出了较大突破,提升了整个指令的完成效果。
1. 为了实现人工智能助手的模拟点击功能,系统级权限属于必要权限,服务于用户指令,用户指令下的交互行为区别于互联网时代的数据爬取行为,不适用双重授权
在行业实践中,INJECT_EVENTS权限属于安卓体系中的系统级权限,其核心功能在于模拟真实用户的交互行为,向系统输入层注入按键、触控等底层事件,从而支撑系统级自动化操作、跨设备跨服务的协同交互等目的。【4】在谷歌基于安卓操作系统搭建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中,谷歌利用INJECT_EVENTS这一系统级权限将用户发起的语音指令等意图转换为底层输入事件,从而协助用户完成打开APP、界面导航等简单的交互操作。【5】对于实现模拟点击功能、完成用户的任务指令而言,使用这一系统级权限是必要的,如果缺乏这一权限,将无法实现跨应用的模拟点击。在用户指令下使用该权限来进行跨应用的操作是行业内比较常见的做法。
具体到用户使用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场景下,用户通过语音等方式发出指令,人工智能助手基于INJECT_EVENTS权限操作APP软件应用,在汇总结果后反馈供用户决策或补充,最后完成用户指令中的任务。人工智能手机助手的行为不是APP软件应用层面的数据交互问题,而是用户主动发起的希望使用具备系统级权限的AI助手操作APP的行为,该行为涉及具有系统级权限的AI助手和APP软件应用两个层面,以及两者之间的权限划分。
从这个角度来看,具备系统级权限的人工智能助手操作手机内APP,完全不同于亚马逊诉Perplexity案中Perplexity利用智能体Comet的网页浏览器应用程序在亚马逊网站下单的情形【6】。在亚马逊诉Perplexity案中,用户指示智能体在亚马逊网站下单的行为是通过浏览器实现的网页层面的操作【7】,智能体并不具备PC端的系统级权限。而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具备操作APP所需的系统级权限,因此不适用互联网时代关于数据爬取的“APP和用户的双重授权”,而适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底层系统授权和用户的双重授权”。
豆包人工智能助手这一服务的本质是理解用户意图,执行用户指令,围绕单个指令交付结果,具有全新的目的,不同于互联网时代以替代性竞争服务、搬运数据为目的的数据爬取行为。豆包人工智能助手会在终端侧和云侧进行数据交互,云侧的数据处理和传输完全服务于用户,具体包括执行用户任务和记忆用户偏好两个目的【8】,即人工智能助手在执行用户指令过程中查阅APP内相关信息的目的包括两个,一个是为了执行用户发起的任务,获取用户最终决策所需的基础信息,为用户提供参考,这些信息仅用于回应单个用户此时此刻发出的单次指令,另一个是记忆用户偏好,以便在执行后续用户发起的任务时用户不用重复提供自己的偏好信息。从产品的定位、功能和隐私安全措施来看,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是围绕用户需求而设计的,旨在执行用户指令、在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完成交付,并不是搬运数据、提供替代性竞争服务的行为。
关于人工智能助手访问APP的行为需要“用户和APP双重授权”的观点是将人工智能技术等同于数据爬虫技术的既往观点,这一观点没有考虑到具备系统级权限的人工智能助手这一新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人工智能助手的合法性基础源自用户授权与人工智能助手获得的系统级权限,已经脱离了过去“APP之间的双重授权”体系,人工智能助手与APP之间的数据交互不再属于APP软件层面的数据交互。
2. 对于取得用户授权且具有系统级权限的人工智能助手,交互行为不宜简单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条
具备系统级权限的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实现了对APP软件应用的操作,相当于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APP软件应用层面的数据访问难题,目前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行为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存在难以适配的现象。人工智能时代之前的法律规范几乎都是建立在人类用户访问的基础上,现行法律规范一般没有将非人类发起的技术访问完全纳入其中,为非人类发起的技术访问留下的空间较少。当前AI作为一种变革性颠覆性的技术手段,主要特点就是通过技术模拟用户点击来进行访问,不寻求对APP内数据的搬运或对APP厂商提供服务的实质性替代,而是执行用户指令,在用户明确授权范围及AI行为未超出预设功能边界的前提下,AI的操作行为可归因于用户意志,以最终满足用户的需求或指令。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数据不正当获取、使用行为进行了专款规定,但考虑到既往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一般需要以“提供实质性替代产品或服务”为要件的情况【9】,可以得出当前用户授权且具有系统级权限的AI访问APP的情况不宜简单粗暴地适用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专条。
此外,用户在启动新手机和启动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时通过点击相关协议的方式作出了概括授权,而且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后续在APP内的点击、操作和代为下单等决策行为,用户也可随时接管介入,并在决策环节单独授权。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所有行为完全出于用户意志,不存在影响用户选择或类似的行为,因此也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一系列通过影响用户选择而实施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反,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提供的技术方案意外地促进了APP间的数据利用。在移动互联网时代,APP平台主导的数字平台生态沉淀和实际控制了海量的用户和企业等相关数据,这些数据被当作生产资料持续服务于广告或交易目的。法律上,APP平台通过近十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谋求对所控制数据的排他性保护,并成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获得了司法上的认可【10】。这种平台对于平台内数据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塑造了如今各大头部APP存在生态系统垄断的现象,整个移动互联网空间展现出碎片化和孤岛化的状态,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利用【11】,最明显的现象就是到目前为止用户都无法跨平台完成链接的一键转发和打开,数据跨平台流通和利用被人为限制。
豆包人工智能手机助手不寻求在APP软件应用层面解决数据流通利用难题,而是基于系统级权限纵向解决各大APP间数据隔离的难题,释放了数据要素的潜在价值,是“技术方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典范。之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行政机关的“互联互通”执法行动以及最新的司法实践【12】都在为经用户授权的跨平台转移用户数据行为创造条件,而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这一方案对于促进APP间的数据利用起到了巨大正向作用,将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数据利用规则创造新的行业实践范式。
3. 头部APP拒绝用户授权AI访问的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能进入竞争法评价范围
搭载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nubia M153工程样机属于新技术新产品,在进入市场竞争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激烈竞争,考虑到当前销售量较少,对当前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产生的影响也较小。对于这一新产品进入市场时所面临的情况,可能为了解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市场竞争格局、考察市场进入壁垒提供了样本。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其他经营者的封锁行为很可能进入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头部APP拒绝AI访问的行为,若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涉及反垄断法下的拒绝交易条款评价。近年来,国内外数字生态存在显著的数据孤岛现象,导致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严重缺乏数据。为了破除生态垄断,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均在采取措施,推动生态开放,促进数据的流通利用。例如,中国专门成立了国家数据局,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13】;欧盟《数字市场法》向人际通信服务类守门人施加互操作义务【14】;美国法院在反垄断案件中命令谷歌开放网页索引数据和用户交互数据,以降低创新者进入搜索和AI市场的门槛,恢复和促进市场竞争【15】。
当前在AI领域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如果出于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实施拒绝接入的行为,极有可能引发反垄断调查。例如,2018年,对于意大利公司提出的接入谷歌汽车安卓移动应用的请求,谷歌出于安全考虑予以拒绝,意大利竞争管理局认定谷歌阻碍和拖延接入的行为构成拒绝交易,可能导致意大利公司在电动汽车销量显著增长阶段丧失建立坚实用户基础的机会,减少消费者选择,阻碍技术进步,可能影响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的发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欧盟运作条约》第102条,处罚约1亿欧元,命令谷歌提供互操作模版及必需功能【16】。后续欧盟法院进一步裁定,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面向第三方企业提供数字平台服务时,拒绝接入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即便该平台服务对于第三方企业在下游市场的商业化运营不是必要的。【17】2025年10月,Meta更新旗下即时通讯应用WhatsApp商业应用程序接口政策,禁止主营业务为AI(如AI聊天机器人、问答助手、语言学习工具)的公司接入,仅允许辅助性质的AI应用(如预定义自动回复、智能客服、订单查询)接入。12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就此行为对Meta展开反垄断调查。【18】
若涉及利用技术或平台规则等,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恶意不兼容行为,可能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价范围,若单纯给出抽象的安全理由但未提供具体安全风险证明及必要的替代解决方案,则不能豁免其可能存在的反竞争行为;若确实存在明确、可验证的安全风险,且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过度限制竞争,则可构成合法抗辩。2024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恶意不兼容条款,针对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实施的恶意不兼容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并明确了影响用户选择的含义(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19】银行类APP采取的关闭人工智能手机助手屏幕读取功能,对用户进行明确、清晰的风险提议,并未限制nubia M153手机用户对银行类APP的正常访问和使用,相反,若直接不让nubia M153手机用户对APP的使用,甚至强迫用户二选一,这一明显过激的举动更带有反竞争意味,更值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认真评价。
二、针对人工智能助手行为的政策选择
作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交互入口之一,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手机一经推出就受到行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甚至被评价为科幻照进现实的产品,具有广泛的创新性,不仅在技术和产品领域有巨大的进步,而且对于数据流通治理等领域也提供了新的方案,后续政策如何选择,将直接决定人工智能助手这一创新技术的发展或命运。
1. 政策或法律暂缓介入,优先市场化解决,鼓励商业谈判
当颠覆式创新技术或产品发布后,不可避免会牵涉到新旧利益冲突,但这一利益冲突的存在不代表一定是市场失灵,可能各方市场主体正处于自我调整或适应阶段,采取拥抱或对抗这一技术,这一过程正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市场主体通过对市场中的创新或技术变革进行自我调整,顺应用户和市场选择的方向,推动产业的整体升级和技术的广泛应用。此时政策层面应当采取促进创新技术和产业大力发展的立场,同时法律层面应保持审慎,避免过早介入这一正常的市场选择和适应过程,从而避免抑制创新事物的发展。
回到人工智能手机助手这一技术和产品创新场景,当前中小APP应用并没有跟随部分头部APP应用采取的封禁操作,这一市场选择不仅折射了少量头部APP应用与海量中小APP应用在面对这一创新技术时的利益考量,即广大中小APP已经用脚投票拥抱新技术,迅速完成自我调整;而且也代表头部APP应用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选择,可能是与AI助手开发者采取的商业谈判姿态。类似操作在之前链接分享的互联互通事件中有过成功实践,例如微信与淘宝、支付宝之间的互联互通实践。政策或法律此时应当保持谦抑性,一是当前并不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二是AI助手开发者与头部APP之间的谈判可能正在进行,根据科斯定律,若交易成本不高,并无必要事前界权。
AI助手开发者与APP之间的谈判可以围绕AI访问的权限和收益分配来进行。在AI访问权限上,可以通过安全措施、操作记录等制度来明确AI访问的安全性与标准。在收益分成上,众多中小APP可能并不介意流量来源是用户本人还是AI,更可能采取拥抱这一技术方案的倾向;头部APP则可基于其商业广告流量收入的损失,与AI助手开发者进行报价谈判,最后达成合适的商业谈判结果。
2. 政策或法律直接下场,或重演生态垄断,导致硬件厂商与APP对抗割裂
政策或法律下场介入前需了解AI Agent这一技术的广泛前景。作为新事物,人工智能助手手机取代移动互联网手机这一旧事物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必然,也符合技术发展和用户选择的客观规律。人工智能助手手机所代表的生产力已经表现出了强大的用户便捷、数据驱动和跨APP互操作等行业未来期待的产品特征。据Markets and Markets统计,到2030年全球AI Agent的市场规模将达到500多亿美金。【20】
在人工智能手机助手这次的讨论中,不少观点从数据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金融安全等风险的角度拒绝这一技术创新的革命性影响,是试图用旧生产力制定的法律规范来充当新生产力的监管工具,可能会将法律诠释为维护旧生产力和既得利益的竞争工具,本质上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阻碍国内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在地缘竞争下的优势,从而忽视对国内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全局影响。若政策或法律将AI访问控制权完全倒向现有利益格局,很可能导致移动互联网时代生态垄断的格局重现在AI时代,可以想象AI时代的阿里系、字节系、腾讯系、华为系等各种封闭系统将给用户和社会带来多大的成本,并形成头部APP与硬件厂商之间泾渭分明的对抗割裂情形,阻碍AI的广泛创新和应用。
三、小结
法律落后于技术发展是常态,这一经验在人工智能时代同样适用。2025年1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一项行政令,以限制各州自行监管AI的能力,全力提升美国在全球人工智能竞争中的能力【21】。2025年11月,欧盟公布“数字综合法案”改革计划,缩减和简化涉人工智能和数据隐私的相关法律规则,寻求提升欧盟在AI时代的产业竞争力。【22】在当前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节点上,美欧不约而同对AI采取了宽松的监管政策,这一趋势为我国未来AI监管框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借鉴。
颠覆式创新技术带来风险并不是新事物,任何新技术的发展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当前我国针对人工智能产业的政策和法律选择,应当在坚守内容等底线安全的基础上,发挥我国在应用领域的优势进行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快速迭代,快速推进人工智能应用落地并形成良性的商业模式,持续不断地驱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升级。回到针对人工智能助手的政策选择这一问题,现阶段尝试尊重市场的选择方案可能是一个更好的答案。
注释
【1】豆包共创社区用户:《豆包手机助手可用APP列表》,https://github.com/kzoacn/doubao-app;https://ocni0hlqayv7.feishu.cn/wiki/Iue8wtYJZi0Vg7ktDgncaK3Jnob?from=from_copylink.
【2】郝亚军、陈泓月:《破壁与围剿:AI Agent手机的突围之路》,载“爱彼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2025年12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dzfJdqQ_VjHauRI8Z5IJzg;Rao Surapaneni, Miku Jha, et al., Announcing the Agent2Agent Protocol (A2A), 9 April 2025, https://developers.googleblog.com/en/a2a-a-new-era-of-agent-interoperability/.
【3】腾讯技术论文原文:AppAgent: Multimodal Agents as Smartphone Users https://github.com/TencentQQGYLab/AppAgent;阿里技术方案报道:https://www.alibabacloud.com/help/zh/agentbay/agentbay-mobile-use。
【4】Android Open Source Project, AndroidManifest.xml, https://android.googlesource.com/platform/frameworks/base/%2B/master/core/res/AndroidManifest.xml?utm_source=chatgpt.com;Google,Manifest.permission, https://emanual.github.io/Android-docs/reference/android/Manifest.permission.html_EVENTS.
【5】Ibid.
【6】Amazon v. Perplexity AI, Complaint, 4 November 2025, Case No. 3:25-cv-09514, p.9.
【7】Ibid., pp.3, 9-11.
【8】参见《豆包手机助手隐私安全白皮书》第5页。
【9】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2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74451.html。
【10】同上。
【11】胡凌:《通过账号实现互操作性的司法评价:纠偏与重塑——兼评指导性案例263号》,载《数字法治》2025年第5期:https://mp.weixin.qq.com/s/F4nUhmLQZiw-HBO3gpd3RA。
【12】《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工信部:整治屏蔽网址链接 保障合法网址正常访问》,载人民日报2021年9月13日报道: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38199424-50000322153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63号: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74461.html。
【13】中国发展改革报社:《国家数据局成立恰逢其时意义深远》,2023年11月7日,https://www.ndrc.gov.cn/wsdwhfz/202311/t20231107_1361831.html。
【14】参见欧盟《数字市场法》第7条。
【15】U.S. v. Google, Memorandum Opinion, 5 December 2025, pp.31, 57-58.
【16】The Ital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 (Autorità Garante della Concorrenza e del Mercato), A529 - ICA: Google fined over 100 million for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13 May 2021, https://en.agcm.it/en/media/press-releases/2021/5/A529.
【17】Alphabet Inc., Google LLC, Google Italy v. Autorità Garante della Concorrenza e del Mercato, Judgment, 25 February 2025, Case No. C-233/23.
【18】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opens antitrust investigation into Meta's new policy regarding AI providers' access to WhatsApp, 4 December 2025,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2896.
【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前款所称的影响用户选择,包括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判定是否构成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等因素。(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二)利用关键词联想、设置虚假操作选项等方式,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三)其他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
【20】Al Agents Market Size, Share, Growth & Latest Trends, April 2025, https://www.marketsandmarkets.com/Market-Reports/ai-agents-market-15761548.html.
【21】Donald Trump, Ensures a 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White House, 11 December 2025,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12/eliminating-state-law-obstruction-of-national-artificial-intelligence-policy/.
【22】European Commission, Digital Omnibus on AI Regulation Proposal, 19 November 2025,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digital-omnibus-ai-regulation-proposal.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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