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主播刘某与经纪公司解约后,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签约能力不足、签约时处于劣势,以此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也迪律师解答
主播刘某以签约能力不足、签约时处于劣势为由主张解约的诉求,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需从缔约能力、合同公平性、实际抗辩效果三方面综合判定。首先,从缔约能力分析,当红主播在网络直播行业深耕多年,对行业认知和经验具备一定水平,其缔约能力并不比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弱,且签约时可自主邀请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参与协商,所谓 “签约能力不足” 仅是主观抗辩,缺乏客观事实支撑。其次,从公平性分析,平台与主播的独家合作存在对价交换:平台为主播提供长期培训、宣传资源及演艺经纪服务,主播则借助平台获得流量与收益,合同中对主播的权利限制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最后,从实际抗辩效果来看,此类主张多为主播违约后的事后辩解,既无法证明签约时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也难以形成对抗合同效力的有效依据,法院通常不会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或支持解约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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