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离婚纠纷中,“抢孩子”“隐匿孩子”是极具争议的场景。不少当事人都会焦虑地咨询:“对方在离婚时抢孩子、把孩子藏起来,这种行为会不会让他直接失去抚养权?” 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抚养权争夺的核心走向,也牵动着无数父母的心。针对这一高频疑问,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董桂彬律师团队结合《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天津本地法院审判实践,为大家清晰梳理其中的关键法律逻辑。
首先要明确核心结论:抢孩子、隐匿孩子不会直接导致对方丧失抚养权,但会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的重大不利因素,大概率让其失去直接抚养孩子的机会。很多人误以为这种行为会直接剥夺对方的抚养权资格,实则法律层面更注重“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而非简单的“一票否决”。
从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2025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更是专门用多个条文规制此类行为,包括支持无过错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时明确在确定抚养权时,需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无过错方。但法律并未规定此种行为会直接导致抚养权丧失,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定权利,除非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子女权益的情形,否则不会被直接剥夺。
结合天津本地审判实践来看,抢孩子、隐匿孩子的行为虽不直接失权,但对抚养权判决的影响极为关键。天津各区法院普遍认为,此类行为会严重破坏亲子关系,人为割裂孩子与父母一方的情感联结,尤其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感建立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明显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比如天津二中院近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将1岁孩子带走藏匿近一年,法院最终虽未直接剥夺其监护权,但结合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的损害,判决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并责令男方配合履行探望义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分居期间的抢娃、隐匿行为,法院会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规则暂时确定抚养事宜。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三条,若一方抢夺、藏匿孩子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可暂时将孩子判归无过错方抚养,同时要求藏匿方协助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暂时抚养安排,在后续正式离婚判决时,往往会成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果在天津遭遇对方抢孩子、隐匿孩子的情况,正确应对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和孩子的权益。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比如保留沟通记录、报警回执、寻找孩子的相关凭证等,证明对方存在抢夺、藏匿行为;其次可向法院申请相关禁令,快速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最后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精准把握诉讼节奏。
天津坻京董桂彬律师团队拥有15年婚姻家事领域深耕经验,熟悉天津各区县法院的审判倾向和裁判风格,处理过大量类似的抢娃、隐匿孩子抚养权纠纷案件。团队会结合最新法规和本地判例,为当事人精准指导证据收集、协助申请法律禁令,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尽快恢复与孩子的联系,更能最大程度为其争取抚养权。若你正身处天津,遭遇此类离婚纠纷困境,不妨联系天津坻京律所董桂彬律师团队,团队态度负责亲切,将以专业的法律能力为你和孩子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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