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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首例违规使用低轨卫星通信设备被查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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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海事局查处一起国际航行船舶(悬挂外国国旗)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使用低轨卫星通信设备的案件。作为全国首例此类案件,填补了相关领域执法实践的空白,具有重要的行业警示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则正常的新闻,却引发公众众多负面评论。科技与法律知识普及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宁波海事局查处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什么?

可以确认的是,被查处船舶是一艘外国船舶(悬挂外国国旗)。其违法行为为:进入中国领海后,其搭载的卫星通信终端仍在持续工作,向太空发送和接收数据。

很多媒体认定该卫星通信终端为SpaceX的星链终端设备,普通公众对于马斯克的星链名字比较熟悉。但官方公开的新闻中并未明确指向星链。实际上低空卫星通信服务商并不只有星链。据雷腾律师了解,除了星链,在中国领海和中国船舶上违规使用的其他卫星终端也不少见。

二、海上卫星通信管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

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船舶”(不区分国籍)。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必须走“境内”的海岸电台或卫星关口站,不得自行接入境外关口站。

涉案船只通过境外卫星系统的境外关口站传输数据,明显绕开了中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卫星关口站,属于典型违法行为。

第九十五条: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三)其他违反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在境内使用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取得许可和核准。

低轨卫星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如“星链”)属于典型的卫星移动通信业务,是基础电信业务类别。这类卫星运营商要向中国境内用户(包括中国境内外国船舶)提供服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

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第二十二条:国际电信联盟依照国际规则规划给我国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给使用单位。申请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提出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国内协调,并依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申报、协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组建卫星通信网需要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和卫星覆盖范围等信息,以及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地区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我国卫星无线电频率管理的规定,并完成与我国申报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协调。

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外国船舶(含海上平台)、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等设置的无线电台在我国境内使用,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外国船舶,在我国境内使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中国无线电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我国境内”对无线电管理的属地管辖权,包括领海管辖海域。该外籍船舶在我国领海持续使用境外低轨卫星通信终端,属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要求:在中国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设置和使用地球站,必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且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或设置使用地球站。使用星链卫星终端,既没有取得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终端/频段的许可,也无法排除对我国境内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可能,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4.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相关

《数据安全法》要求,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尊重数据主权、保障国家安全,重要数据出境需依法进行安全评估或批准。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网络运营者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分类分级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三、为何是第一例被查处的案件

不管是中国领海内的外籍船只,还是中国籍船只,安装使用非合规卫星终端几乎不在少数,这里面有中国低空互联网发展滞后的客观原因,也有监测发现难的原因,当然也有监管“九龙治水”的原因。海事监管部门的行政查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但实际上,该法的相关规定不够细化和完善。

宁波海事局的调查后,目前尚未看到工信部等相关部门跟进调查。

2023年10月,交通运输部曾经起草了《交通运输行业水上无线电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划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明确违法处罚细则。但至今未形成正式稿。

近年来,一大批企业获得了工信部核发的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该业务服务范围仅限于中心站与 VSAT 终端用户(地球站)之间、VSAT 终端用户之间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传送业务。该牌照并不能涵盖公用互联网等常见的卫星通信服务需求(需要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牌照)。但很多企业以VSAT牌照非法开展卫星移动通信服务。

四、警示

第一例案件之后,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同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

对于中国籍船只来讲,作为移动的中国国土,通信设备的管理必须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于外国籍船只来说,进入中国领海,就需要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及时关闭不合规卫星通信设备。

对于那些以开展VSAT名义,非法安装、使用境外非法卫星通信终端的企业来说,更需要引起警惕,违法经营行为不仅可能遭受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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