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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非车险“报行合一”最权威解释出炉:松绑“见费出单”,政策性业务满足一定条件可出单,退运险等应实时结算或2日内结算
来源:慧保天下
2026年,非车险“报行合一”继续推进中。
近日,慧保天下独家获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已于2025年最后一天正式下发《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以下简称《问答》),针对非车险“报行合一”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一一给出详细解答,进一步厘清政策内涵与边界,统一行业执行标准。
2025年,针对非车险“报行合一”,监管部门曾发布两则重磅文件,分别是《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以下简称《指引》)》,对于行业落实非车险“报行合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两则文件一经下发,即在行业引发广泛讨论,而其中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却引发了险企业务一线的困惑,因为“非车险”涉及险种众多,行业众多,业务场景情况复杂之程度要远超车险,有的领域甚至连“见费出单”的条件都不具备。此次《问答》的下发,无疑就是要解决这些困惑。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核心内容莫过于:
短期意健险不适用非车险“报行合一”,部分险种除外;
保险中介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
农险:按照农险有关规定执行,应该执行“见费出单”;
一些业务可不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如党政机关等为公众利益利用财政资金投保的业务;
政府为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补贴的保费,不纳入“见费出单”的考量;
高频率、碎片化、场景化的退货运费险等互联网保险业务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
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原则上应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在总公司已逐笔建立台账的前提下根据原招标、协议方式缴费,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此类业务内部管理。
以下就是《问答》的主要内容:
01
短期意健险:不适用非车险“报行合一”,部分险种除外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适用的险种范围包括哪些?
答:《通知》适用的险种范围为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不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健险)。但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组合使用的意健险业务,或将财产保险作为附加险的意健险业务,应执行《通知》和《指引》要求,后续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02
大中小型险企划分:3家头部险企被视为大型险企,5家二梯队险企被视为中型险企,其余一律视为小型险企
二、《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以下简称《指引》)中的大中小型财险公司如何划分?
答:根据当前财险市场状况,并结合保费收入等数据,目前暂将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划分为大型公司,国寿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众安在线划分为中型公司,其余财险公司划分为小型公司,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03
落实“见费出单”:保险中介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外币业务、共保业务等满足一定条件即视为“见费出单”
《问答》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明确了各种实际业务场景下,要不要执行“见费出单”,以及如何执行“见费出单”的问题。以下就是其中的部分规定,涉及保险中介、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共保业务几类:
三、客户保费由保险中介机构代收是否视为“见费出单”?
答:根据《通知》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
四、对于外币(或离岸人民币)业务,由于外汇管理局需在外币入境前进行审核,且需要保单作为审核凭证,如何落实“见费出单”要求?
答: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可将投保人的银行转账或其他可查验的付费凭证作为依据,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五、对于人民币业务,保险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签发保单是否视为“见费出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特性,可视为“见费出单”。
六、共保业务如何落实“见费出单”?手续费要求如何执行?
答:对于共保业务,主承保公司或保交所等行业基础设施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和开具发票,可视为“见费出单”。手续费率按照共保体内所有财险公司的最低标准执行。
04
农险:按照农险有关规定执行,应该执行“见费出单”
七、农业保险在执行《通知》和《指引》时,如何掌握监管标准?
答:(一)根据《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财政补贴性农险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不得列支手续费,符合要求的无需重新备案产品;其他农险产品按照《通知》和《指引》要求执行。
(二)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单。
05
部分险种可不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党政机关等为公众利益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不一定要遵照“见费出单”;碎片化互联网保险须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
在关于“见费出单”的各种争议中,党政机关等单位,为公众利益利用财政资金投保的政策性业务是业界关心最多部分,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出现延期缴费,近年来,地方财政吃紧,这种情况正愈演愈烈,但因为涉及党政机构、公众利益,以及更多其他业务,保险公司显然也不能因为暂时收不到保费就轻言放弃。
《问答》针对这类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这些业务可以不执行“见费出单”,保险公司可在政府提供已签章的投保单、协议或政府相关文件(如投标文件、会议决议文件、政府发文等)的前提下签发保单。
但企事业单位、个人作为投保人,政府只是提供补贴的业务,须“见费出单”,只是政府补贴的部分不纳入考量。
高频率、碎片化、场景化的退货运费险等互联网保险业务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
远洋船舶险、远洋涉海运责任险等部分险种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即不一定执行“见费出单”。
八、保险公司执行《通知》和《指引》过程中,在有效管控应收保费和业务风险的前提下,目前对有关业务的保费管理可有哪些细化要求?
答:(一)各级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等作为投保人,为公共利益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业务,保险公司可在政府提供已签章的投保单、协议或政府相关文件(如投标文件、会议决议文件、政府发文等)的前提下签发保单。
(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作为投保人,政府使用财政资金为投保人补贴保费的业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额保费或个人自缴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等另有保费缴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对于高频率、碎片化、场景化的退货运费险等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在评估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和经营能力基础上,及时准确收集保险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
(四)远洋船舶险、远洋涉海运责任险、货运险、航空保险、航天保险、出口机动车延保类业务、国内贸易信用险、出口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以及中资海外利益保险业务,保费缴纳方式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后续如有调整将另行安排。
对上述业务,财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以上业务保费管理要求,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
06
严禁异化“分次缴费”:不得“前低后高”,原则上每次缴费应保持一致或递减
关于“分次缴费”“期缴型业务”,《通知》进行了详细区分,明确不得将缴费条件异化为竞争砝码,甚至订立缴费金额“前低后高”的极端分次结构,违背分次缴费制度设计的初衷。
九、根据《指引》规定可实行分期(次)缴费的,对首次之外的每次缴费金额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核心合同义务。财险业务以短期合同为主,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费能精准匹配风险。《指引》中的分期缴费是指对保费金额较大合同允许一定缴费灵活安排的缴费方式,以下称为分次缴费。但部分保险公司将缴费条件异化为竞争砝码,甚至订立缴费金额“前低后高”的极端分次结构,违背分次缴费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分次缴费结构,首次之外,原则上每次应保持一致或递减,最后一次缴费金额不得超过总保费除以缴费次数的金额。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期缴型业务如何执行《通知》和《指引》?
答:期缴型业务是指与消费等行为密切关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按月/季/年等固定周期缴纳保费的保险业务,其期缴是产品设计自带属性,不同于《指引》中的分期缴费(即本问答第九条所称分次缴费)。此类业务通常金额较小,与消费等场景绑定,多为自动续保或自动代扣保费。
07
其他: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可适度通融
《问答》涉及内容较多较细,不再一一展开,剩余部分中最值得关注的,即“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原则上应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在总公司已逐笔建立台账的前提下根据原招标、协议方式缴费,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此类业务内部管理”。这意味着监管并非一刀切,而是给险企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前提依然是加强管理。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除保险单以外的其他保险凭证,如何执行“见费出单”要求?
答: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执行《通知》和《指引》缴费要求。
十二、保险公司是否可根据投保人要求预借发票?
答:不可以。发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收费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前不得开具发票或预借发票,可向投保人出具缴费通知书。
十三、《通知》中保费相关口径是否含税?
答:《通知》第三条所述手续费率上限、平均手续费率的保费口径为不含税保费。《通知》第七条规定保费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可分期缴纳的,保费口径为含税保费。
十四、在2025年11月1日前,已通过招标、协议(合同、备忘录)方式明确缴费方式、尚未签发保单的业务,如何执行《通知》和《指引》的缴费要求?
答: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投保人沟通协调,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原则上应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在总公司已逐笔建立台账的前提下根据原招标、协议方式缴费,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此类业务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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