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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刘建国与刘建民系亲兄弟。2010年,刘建民所在单位甲单位的平房宿舍拆迁,政府为其员工配售定向安置用保障性住房,即一号房屋所在小区。
刘建民拥有购房资格(认购指标),但无意购房。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刘建国向刘建民支付20万元借名报酬;
由刘建国以刘建民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房屋全部款项由刘建国承担,产权归其所有。
协议达成后,刘建国实际履行:
向开发商乙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
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登记费等全部税费;
2011年9月收房后,出资装修并全家入住至今;
持有购房合同、发票、完税证明、入住通知等全部原始文件;
长期缴纳物业费、水费、供暖费、有线电视费等。
2013年,房屋登记至刘建民名下。此后十余年,刘建民从未对刘建国占有使用提出异议。
2021年,刘建民反悔,起诉要求刘建国腾房,主张双方仅为“房屋借用”关系。A号判决驳回其诉求,并明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刘建国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确认双方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判令刘建民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刘建国与刘建民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二、刘建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刘建国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名实不符”特征明显,借名关系成立
购房款、税费、装修、居住、缴费均由刘建国承担;
刘建民十余年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关键文件原件均由刘建国持有,刘建民称“因信任交其保管”被法院认定“不符合生活常理”;
微信聊天记录中刘建民曾表示“拿到钱就给你……”,却无法合理解释,佐证借名合意。
非典型保障房,不损害公共利益
一号房屋系拆迁定向安置房,非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的经适房或公租房。
→ 其购房资格源于特定拆迁补偿权益,在亲属间流转未侵占公共资源,未破坏保障房制度公平性。
借名行为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院认为:
安置指标具有财产属性,可依法处分;
双方系亲兄弟,借名未规避限购或骗购政策;
房屋用途仍为安置,未改变政策目的;
→ 借名协议合法有效。
过户条件已成就
刘建国已付清全款并实际占有超十年;
房屋产权证已满五年(符合北京保障房交易限制);
刘建国具备购房资格;
→ 协助过户义务应予履行。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定向安置房≠一律禁止借名!关键看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亲属间借名+长期实际占有+全款出资,是法院认定借名关系的核心要素;
持有全部原始票据+出名人多年沉默,构成强有力证据链;
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在无书面协议时可补强合意证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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