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司法厅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被鉴定人尸体已经处理,不符合司法鉴定事项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仅凭书面材料违规实施鉴定,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两名司法鉴定人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湘司罚决〔2026〕1号、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某平系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曾某华系湘潭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兼职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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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司法鉴定尸检报告_尸检鉴定书会发给家属吗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部分)
经调查查明,2024年12月12日,某某1因交通事故致伤,在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5年1月31日在其家中去世。2025年2月28日,某某2委托对某某1死亡原因分析(文证审查)进行鉴定,在被鉴定人尸体已经处理,不符合司法鉴定事项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于同日受理该委托事项,指派司法鉴定人杨某平、曾某华实施该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人杨某平、曾某华仅凭委托人提供的书面鉴定材料实施鉴定,于2025年3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某某1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多发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268-2019)等标准规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第4.1项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通过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等,对委托事项作出科学、客观、全面的分析”。
湖南省司法厅认为,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结合本案调查查明的事实,司法鉴定人杨某平、曾某华在鉴定材料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情况下,未按照司法鉴定技术操作标准规定的要求实施鉴定,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杨某平、曾某华的执业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条,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026年1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湖南省司法厅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司法鉴定人杨某平、曾某华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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