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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被媒体公开披露的“辉县市南寨镇孙石窑村一智力残疾村民被‘顶包’成‘村支书’”一事,新乡市委、市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已经查明事实真相,并依纪依规对负有责任的11人“追责问责”。
据调查组查明,“辉县市南寨镇孙石窑村一智力残疾村民被‘顶包’成‘村支书’”的起因,系“孙石窑村未完全履行法院对其债务纠纷的判决,辉县市人民法院拟对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法定代表人帖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按理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因欠债不还被限高,理所当然,其本人也应依法承担。
但问题就出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帖托不愿为了集体利益承担应有的责任,因而,其就“向时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石某彪请求帮助”。作为时任镇长的石某彪也够讲义气,受托之下便“找到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局长魏某涛商量规避方法”。尽管调查组通报没有公开石某彪找魏某涛讨得了什么样的规避法,但从通报中查明的石某彪“安排镇党政办一级科员张某志套用其他文件文号,制作了免去帖某孙石窑村党支部书记、任命该村村民郭黑虎(非中共党员、智力二级残疾)为孙石窑村党支部书记的虚假文件,应付法院执行,实际仍由帖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这一表述看,石某彪讨得的规避方法,显然就是“李代桃僵”,也即“假任命,真限高”。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也即应该被人质疑的是,套用其他文件文号,盖真公章,任命非党员、且系智力残疾的人为党支部书记,是造假,还是涉嫌伪造国家公文?
任命非党员为党支部书记,显然已经违犯了党章的有关规定,显然已构成违纪。
而套用其他文件文号,盖真公章,制作任命文件,并提交到了一级法院,作为法院执行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是否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法应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即便是构不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是否也应比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因青锋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不能就上述问题做一明确断定,因而在此提出这个问题,请大家议论,并请有关专家学者,就此能够给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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