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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5年3月4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中,对城固县王氏榨油坊生产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中乙基麦芽酚实测值为330μg/kg,而根据国家标准,该添加剂在菜籽油中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榨油坊存有0.4kg乙基麦芽酚,涉事批次菜籽油共计生产25kg,销售单价18.0元/kg,货值金额450元。
经查,城固县王氏榨油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召回涉事产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且全力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中关于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0.4kg乙基麦芽酚及违法所得450元,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以案说法
食品添加剂的合法合规使用与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紧密相连,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身边要事。本案的查处不仅维护了食品安全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检测工作。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用植物油专项抽检力度,推动植物油生产行业规范品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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