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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代理的惠伦晶体(300460)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向法院提交一次立案。
许峰律师代理的惠伦晶体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向法院提交立案,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后续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12月9日晚,惠伦晶体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0,000元,期末余额为26,630,000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12%。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惠伦晶体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综上所述,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07.65元、2022年虚减利润1,408,939.3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3日到2025年4月25日之间买入惠伦晶体股票,并且在2025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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