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昌销售分公司金川加油站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调拨卷烟,被金昌市烟草专卖局处以罚款3203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位于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昌销售分公司金川加油站,通过内部调拨方式,从中国石油甘肃金昌销售分公司下属多个加油站陆续获取卷烟,用于店内销售。经查,这些卷烟条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与该加油站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620300100797)不一致。被委托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卷烟由各加油站通过内部销售系统调拨,未支付货款,销售金额直接汇入分公司账户。截至2025年9月25日,金昌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涉案卷烟时,这些卷烟尚未售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条规定,烟草零售商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卷烟,否则将面临处罚。金昌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认定该加油站违法进货总额为32030元。
金昌市烟草专卖局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金昌销售分公司金川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进货行为,并对其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0%的罚款,即3203元。(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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