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永康镇胡吕村一起外地农民土地承包纠纷事件,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外地农民王景光称,自己尚有十多万元款项未被退还,此前其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后,虽有定远县相关人员联系说将协调解决,但数月过去,退款问题依旧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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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光系安徽萧县农民,从事粮食种植多年。2024年初,其在扩大种植规模过程中,经定远县永康镇胡吕村原村支书胡启军介绍,前往定远县承包土地种植。胡启军当时自称虽已不任村支书,但被返聘仍在村委会工作,能够协调承包连片耕地,并承诺土地手续合规、面积充足、可正常耕种。
在胡启军的牵线下,王景光与刘正军、李恒矿达成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承包面积不低于1100亩,每亩年租金600元。2024年1月至4月期间,王景光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定金、介绍费及土地租金共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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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款项支付后,王景光却被告知无法交付约定面积的土地,实际仅在范岗乡杨湾村一带安排了约170亩土地用于春耕玉米种植。更令其意外的是,播种后不久,他又被要求停止管理,无法正常耕种和收获。
此后,在多方协调下,王景光就170亩玉米的前期投入获得9万元补偿。同时,相关人员承诺,其余已支付的土地租金将于2024年8月20日前全部退还。但截至目前,仍有约12万元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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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的2025年夏天,我通过一些渠道反映情况后,定远县当地有人联系我,给我说会协调解决,让我再等等。”王景光说,但几个月又过去了,现在已经是2026年了,临近春节了,对方始终未履行退款承诺,联系仍以各种理由推脱,还老是不接电话。
王景光表示,自己并非个例,还有其他农户同样在支付土地租金后,未能如约耕种,权益受损。“我们只是想把辛苦钱要回来,希望问题能真正解决。”他说。
法律界人士指出,若相关人员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导致他人支付大额款项并遭受损失,可能构成民事违约甚至民事欺诈;若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亦不排除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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