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新规元旦施行,来看一起狗咬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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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下午3时许,保康县城一农贸市场,市民王女士(化姓)带孙子一起购物时,被一只未拴绳的中型犬咬伤。王女士与犬主人交涉,但对方试图推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报警求助。
最终,警方认定犬主人未对犬只采取束犬链等有效管束措施、未尽到法定看管义务,是导致此次伤人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遂依法将赵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保康的这起狗咬人肯定符合该规定了,处罚那是必须的。
据报道,保康办案民警介绍,警方将依法对犬主人给予处罚,同时将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用等相关事宜进行调解。“处罚”,怎么个处罚?
目前在网上未看到该地警方的蓝底白字,笔者非常希望当地警方来一个痛快的大快人心的处罚,最好是行政拘留的处罚,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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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是襄阳市的。我看到“平安襄阳网”上的新闻,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报道称“警方拟依法对犬主人给予罚款处罚”,此处所见处罚措施是罚款,不过有一个“拟”。如果单纯一个罚款,我认为不解气,不彻底,但比起历史上没有处罚还是好多了,进步多了。
就此事件,保康警方明确表示将联合社区、城管等部门开展常态化规范养犬宣传与整治行动。这一举措体现了从“单一执法”向“综合治理”的转变。未来,通过基层组织(如社区、物业)的参与,实现养犬管理的日常化、精细化。
希望未来对狗的治理齐抓共管,比如物业对遛狗不拴绳行为进行警告并上报,社区组织养犬知识培训,城管部门负责不牵绳狗和流浪犬收容等。这种“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模式,有助于形成养犬管理的合力,有助于无良无法无天的狗主人养狗之前先做人。
而从该事件犬主人“推诿责任”的表现,暴露了部分养犬者法律意识淡薄、责任缺失、胡搅蛮缠的尿性,同时也显现了有关部门普法不到位,普法不深入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精神没有贯彻教育到养狗人,没有入心入脑入灵魂,养狗人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之心,这方面的问题或许才是不牵绳遛狗的本质之所在。
非常希望警方通过公开的严厉的处罚案例,向公众传递明确的信号:养犬是个人爱好,但需承担社会责任,违法遛狗将面临罚款和拘留。更希望襄阳保康警方抓一个典型,打响湖北治安管理处罚法新规施行违法遛狗第一枪(也可能是全国第一枪),给全国的公安部门树立榜样,做好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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