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谣言澄清:发生关系的姿势,与是否构成强奸罪无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律定义来看,强奸罪的核心认定标准只有 3 个,与发生关系的姿势(站着、躺着、坐着等)毫无关联:
- 行为主体:年满 14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可构成强奸罪共犯);
- 核心行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下药、趁人醉酒 / 熟睡、利用职权胁迫等)强行发生性关系;
- 侵犯客体:妇女的性自主权(即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简单说,哪怕是 “站着” 发生关系,只要满足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发生” 的核心条件,就构成强奸罪;反之,若双方自愿,无论何种姿势,都不涉及刑事犯罪。所谓 “站着不构成强奸罪” 的说法,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曲解,毫无法律依据。
二、实务案例:姿势不是挡箭牌,违背意志才是定罪关键
某案例中,男子王某与同事李某聚餐后,趁李某醉酒意识模糊,将其带至酒店走廊,以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站着发生性关系。李某清醒后立即报警,王某辩称 “站着发生关系不算强奸”,试图逃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李某醉酒无自主意识,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已明显违背妇女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判决结果直接印证了 “姿势无关定罪” 的法律原则。
另一个典型场景:男方以裸照、隐私视频相威胁,逼迫女方与其站着发生性关系。即便女方未遭受直接肢体暴力,但 “胁迫手段” 已构成强奸罪的法定情形,男方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容易混淆的 3 个误区,一定要分清
- “女方没反抗,就不算强奸”:错!若女方因害怕、被胁迫、醉酒 / 昏迷无法反抗,即便没有明显肢体反抗,只要能证明违背其意志,仍构成强奸罪;
- “双方是情侣 / 夫妻,就不构成强奸”:错!情侣关系、婚姻关系不能自动免除强奸罪认定 —— 婚内强奸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若存在长期虐待、分居期间强行发生关系等情形,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
- “事后谅解,就不构成强奸”:错!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一旦构成犯罪,不因被害人事后谅解而撤销案件,谅解仅能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情节。
- 采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捂嘴、卡脖子等,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
- 采用胁迫手段:如以杀害、伤害、曝光隐私、威胁家人等相要挟,迫使女方不敢反抗;
- 利用特殊状态:趁女方醉酒、吸毒后意识不清、熟睡、重病无力反抗等状态,强行发生性关系;
- 利用特殊关系:如雇主胁迫雇员、老师胁迫学生、上级胁迫下级,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强行发生性关系;
- 下药迷奸:通过投放安眠药、迷奸药等方式,让女方失去反抗能力后发生性关系。
强奸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受非法侵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始终围绕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这一核心,而非任何无关的行为细节。所谓 “站着不构成强奸罪” 的谣言,本质是对法律的无知误解,若轻信此类说法而实施违法行为,终将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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