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分属不同评价体系,二者的划分逻辑、价值取向与适用范畴存在本质区别。
前者是行政机关基于事故归因的责任认定,聚焦行为与事故发生的直接因果关联,以厘清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方为目标,具有行政定性属性;后者是司法层面基于损害填补的责任分配,着眼于各方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促成或扩大作用,以公平分担损失为原则,具有民事裁判属性。
两种责任的分离,本质是行政监管逻辑与民事公平原则的分野,旨在实现事故成因精准界定与损害后果合理分担的双重价值平衡。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6日,麻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运三轮汽车相撞,致坐在李某驾驶车辆的后车斗上的顾某受伤。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麻某、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
后经医学机构鉴定:顾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后极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人损一级伤残。顾某监护人以顾某名义起诉,要求麻某、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一百五十九万元。
法院判决
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着眼于事故发生问题,针对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不纳入其中。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立足于损害填补,考虑的是各方的过错和对损害发生的贡献度。
本案事故发生时,顾某坐在李某驾驶车辆的后车斗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载货汽车不得载客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顾某就实际损失扣除交强险理赔额度后自负10%责任,剩余部分由麻某和李某各承担45%。
作者 高诚 法官 | 本文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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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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