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一女幼师与他人存在婚外情的关系,前男友将女幼师和情人的照片转交给了情人的配偶,后者又将照片发给女幼师的丈夫,导致女幼师与丈夫离婚。女幼师起诉前男友,以及发送照片给其丈夫的女子,认为其破坏了她的婚姻,要求他们永久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近日被公开。广西灵山县法院判决被告删除了照片,但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存储原告周女士的隐私照片,并发送给原告丈夫和他人,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故对原告要求删除其私密照片及视频,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与一名被告的丈夫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存在过错,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婚姻破裂是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所以,对于其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是周女士,被告有两个,一个是她的前男友张某,另一个是她婚外情人的妻子黄某,周曾在黄某和其丈夫开办的幼儿园做幼师。
周女士在起诉状中称,2023年7月,被告张某在她租住的房间安装摄像头,并添加查看、录制监控内容的授权。二人于2023年8月分手后,张某并未解除该授权。2024年12月,被告黄某联系张某,索取原告未穿衣服的照片,张某随即提供。
2025年1月20日,黄某将上述私密照片,发送至原告丈夫,并诋毁原告,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导致原告与丈夫婚姻关系破裂。
周女士称,张某未经允许设置其对摄像头查看、录制监控内容的授权,已形成对原告私密空间的刺探与窥视。张某还将原告裸露的截图发送给黄某,以供黄某将图片发送给原告丈夫,进而达成破坏原告家庭之目的,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她隐私权的严重侵犯。
黄某、张某辩称:他们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张某对监控视频有权限查看,因为该出租屋是张某承租的。黄某把从张某处获得的截图转发给原告的前夫,目的是核实她与黄某丈夫出轨的事实。
灵山县法院审理后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潇湘晨报、江南都市报
编辑:曾欣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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