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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振国与原配妻子育有四子:周建平、周建国、周建华、周建军。原配于2008年去世。2009年,周振国与林秀云登记结婚。
2013年,周振国与甲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78.22平方米),总价约53万元。房屋于2018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周振国一人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购房时,四子中的周建军支付了50万元房款,另一子周建华垫付装修费17.58万元(后由周建军偿还)。房屋交付后,由周振国与林秀云共同居住。2018年周振国去世后,房屋由林秀云继续居住。
2016年,周振国立下自书遗嘱,载明:“我现年事已高,终年终日有续妻林秀云悉心照料,我百年之后,恐其生活欠缺,我所有一号房屋全部归续妻林秀云依房养老之用。”
周振国去世后,林秀云要求四子配合过户,遭拒。周建军曾两次起诉,主张“借名买房”,但B号判决、C号判决均驳回其请求,认定房屋属周振国个人财产。
林秀云遂提起遗嘱继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一号房屋归林秀云继承所有,四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
二、林秀云向周建军支付购房款50万元、装修费17.58万元、物业及供暖费6758元,合计682,558元;
三、法院说理要点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由周振国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符合《民法典》形式要件;
子女虽质疑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且此前鉴定因材料不足未果;
“房屋全部归续妻依房养老之用”明确表达将房屋由林秀云继承之意,非仅为“使用权”。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处分个人份额有效
一号房屋系周振国与林秀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
周振国通过遗嘱处分其全部产权,视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意愿,法院予以尊重。
出资不等于产权,但可主张债权返还
周建军支付50万元购房款、17万余元装修费,不能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已有生效判决确认);
但该款项属于为被继承人垫付的债务,继承人取得房屋后,应返还实际出资人;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只要形式合规、意思清晰,即使子女否认,法院仍可采信;
“依房养老”等表述,若上下文明确指向归属,可认定为继承意思表示;
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若无借名或借贷明确约定,通常视为赠与或垫付;
借名买房败诉后,出资人可转而主张债权返还,但需保留付款凭证;
再婚配偶持有效遗嘱,可依法继承全部房产,子女不得以“孝顺”“出资”阻却。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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