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38岁的男子张某和,在甘肃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宏源公司葡萄园看管泵房,由嘉峪关鑫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发放工资。2025年10月30日张某和突感身体不适,由酒钢宏源公司职工护送至医院抢救,于2025年10月31日8时15分死亡。
死者张某和的病发前上班所在地的酒钢宏源公司系酒钢集团全资子公司。但用人单位嘉峪关鑫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为张某和参加工伤保险。
至此,这起有关酒钢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未参保人员死亡的事件,被置于聚光灯下。
家属称,张某和病发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事发后嘉峪关人社局错误认定事实情形,采信证据失衡,且未全面、客观调查案件关键事实,机械地作出错误、不公平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严失公允。
目前,家属向嘉峪关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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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酒钢葡萄园突发疾病后死亡,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
1986年出生的张某和, 从2008年春开始携家人至嘉峪关葡萄园(现紫轩酒场斜对面紫轩葡萄园北区)打工,按月发放工资。2015年3月,因购房将户口迁入嘉峪关镜铁区德轩小区,在酒钢宏丰公司当工人。
2020年4月,酒钢集团为整合现代农业板块产业,将原宏丰公司以及旗下乳业、酒业等单位合并承接,组建了甘肃酒钢集团宏源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宏源公司)。近年来,酒钢宏源公司特意引入劳务公司。而张某和的银行卡流水显示,由嘉峪关鑫雨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雨劳务公司”)按月发放其在酒钢宏源葡萄园工作的工资。嘉峪关市人社局证实,张某和的用人单位是鑫雨劳务公司。
张某和微信工作群聊显示,在葡萄园上班的日常的工作,都是酒钢宏源的人员分派和调度,张某和在群里汇报灌溉和泵房管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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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下午,张某和突感身体不适,由酒钢宏源公司员工送医急救,张某和被送至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最终于2025年10月31日8时15分死亡,医院的死亡诊断:“1.肺栓塞2.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等。”
张某和离世后,其家属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死者身后年逾七十的双亲已失去赡养者。张某和的妻子无业,大女儿上小学,还有一位在哺乳期的幼女,一家人生活将难以为继。
家属认为,张某和的死亡,相关责任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悲剧的是,鑫雨劳务公司并未向张某和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
死者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向医生发微信求救:自己喘不上气了
家属提供证据显示,2025年10月30日是张某和正常出勤上班日,一份事发后酒钢宏源公司职工,也是葡萄园班长的王荣(化名)等人的《证明》证实,当日14时40分至17时40分,张某和一直在葡萄园24#泵房工作。该期间属于其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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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园班长王荣(化名)提供张某和工作时间和岗位情况《证明》
必须提及的是,张某和当天工作时间,其身体不适早有迹象。证据显示,2025年10月30日16时39分,工作岗位上(泵房)工作的张某和身体突感严重不适,通过微信语音向兰州某三甲医院的一位丁姓的医生求助,自述“我咋吃力得很,咳嗽吃力得很,好像突然喘不上气来的一样”。
在与该医生聊天语音中,张某和说话时“无法连贯表达,句子频繁中断”,丁医生称,这表明其病情在工作岗位上已显著急性发作,为此,丁医生强烈建议张某和,“应抓紧就医,别耽误了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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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园班长王荣(化名)的《证明》中称,他于18时01分接到张某和电话,要求“将其带回嘉峪关市”。 上车后,18时18分,张某和要求他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护送至医院抢救,后张某和于2025年10月31日8时15分死亡。
家属认为,一系列证据链清晰地表明,张某和在工作时间,即2025年10月30日14时40分-17时40分内已出现身体严重不适,其后续乘车行为系为其即刻实现就医目的而作出的本能求助行为,张某和从泵房发病到送医抢救,整个过程具有连续性和紧迫性,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嘉峪关市人社局被指调查不力,家属身心再遭重创
张某和死亡后,其善后事宜一度陷入僵局。家属只好申请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力求通过行政手段,督促责任方尽快支付死者全部法定待遇和抢救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然而,2025年12月8日,嘉峪关市人社局仅以张某和“搭乘车辆返回市区”为由,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否定工伤,让家属身心再遭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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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并未提及死者工作时间整体的病症调查情况
家属质疑,嘉峪关人社局错误认定事实情形,采信证据失衡,且未全面、客观调查案件关键事实,一纸否定工伤的冰冷认定,将劳务派遣公司违法用人,酒钢宏源公司用工审查缺失的责任脱得一干二净。
家属认为,张某和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用人用工单位在职工于工作岗位突发不适的紧急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与救助协助义务,充分暴露其内部管理失范,对职工生命健康权益持放任漠视态度,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嘉峪关市人社局在证人证言、微信记录严重矛盾的情况下,未从死者最直接的证据———手机记录切入调查,而是片面解读家属称述,忽视了客观证据的真实存在,未全面深入调查工作时间整体的病症状态,机械地作出错误、不公平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属于严重的履职不力。
家属从死者张某和手机上截取的“灌溉系统运行临时群”聊天记录、“葡萄园滴灌系统运行记录”等证据显示,张某和的工作需连续值守泵房,其中有次最长连续工作时间长达93小时10分钟,工作强度极大。家属认为,工作强度与突发疾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及人社部相关规定明确,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疾病需紧急送医,且在送医途中病情加重的,应视为工作状态的合理延伸。
张某和于2025年10月30日16时39分在工作岗位已经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31日8时15分死亡,从发病到死亡未超过24小时,这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情形。相关证据链都能充分证明张某和在工作岗位上突感呼吸困难,求援乘车更显其就医的迫切性,而医院病历中亦显示“症状加重、呼吸困难”,存在状态的连续性。
家属质疑,嘉峪关人社局仅以“搭乘车辆返回市区”为由否定工伤,却无视张某和发病的起始时间、地点及病情连续性,错误切割“工作状态”,将病情不断加重的延续性状态,想当然的认为“途中突感不适”,这是对客观事实的无视,调查程序存在重大错误。
目前,家属方面正在向嘉峪关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嘉人社工伤字[2025]48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再次重申,鑫雨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既没有从事泵房管理行业的资质,又未依法为张某和缴纳工伤保险,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强制性规定,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赔偿责任。酒钢宏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和管理方,未尽到对劳务派遣单位合法用工的审查义务,且通过劳务外包形式规避法定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应与鑫雨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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