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今年起实施,医美行业此前部分业务享受免税优惠将成为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值税法在税收优惠一章中,明确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前述“医疗机构”定义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第一财经记者从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处了解到,今年之前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将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排除在上述免税政策范围外。而从今年开始,只要是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将不再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在此前增值税制度下,国家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给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并没有排除医美机构和医美服务。因此不少医美机构符合条件医疗服务实际享受了免税优惠政策,而这在实务中存在争议。而今年起实施的增值税实施条例解决这一争议,明确营利性医美机构不再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依法纳税。
所谓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即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医美行业呈现出增长迅速,医美需求持续上升,且年轻消费者数量不断增长的特征,一些机构预计中国医美行业的市场规模已超3000亿元。
由于此前医美企业并未被排除在免税医疗机构范围之外,因此只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医疗服务免税政策条件,如这一服务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且价格不高于官方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等,在部分地方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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