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完超市时忘拿手机,你会怎么办?
张大妈选择“奔跑冲刺”——
结果这一跑,跑出了十级伤残。
张大妈带孙子逛超市,结账时发现手机忘在水果区,心急之下拉着孙子在日化区通道奔跑,结果在瓷砖地上滑倒骨折。张大妈认为地滑又无警示标识,起诉超市索赔二十余万。
张大妈:
“超市的地上太滑了,而且没有警示标识,所以我才摔了,你们应当赔偿我。”
超市:
“我们都是晚上关门前才拖地,而且日化品货架又不是水产区,地上根本不会湿滑,也不会有什么危险,不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啊。我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就本案责任划分作出如下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超市虽主张地面并不湿滑,但因其未能提供从开门营业至事发时段的完整监控录像,无法完全证明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认定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
区域风险与警示义务:
事发区域为日化品货架旁通道,地面材质为瓷砖。法院认为,该区域并非常规的易滑高危区域(如生鲜区、洗手间等),超市在此未设置警示标识,不构成重大过失。
摔倒主要原因认定:
张大妈是在通道中快速奔跑过程中失衡摔倒。作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在公共场所奔跑的风险有所认知,其自身未谨慎行走,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最终法院判决:张大妈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21万余元。由张大妈自行承担85%,超市承担15%,因此超市需赔偿张大妈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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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场、超市等场所管理者:
1、事前预防要做好:定期检查场地、在高风险区域设置提示、确保监控正常运行;
2、事后应对要及时:如有意外,第一时间协助救助、保存现场证据。
对消费者:
1、公共场所请“慢行”!奔跑、打闹等行为极易引发意外,安全第一;
2、留心脚下环境,尤其是瓷砖、楼梯等区域,谨慎行走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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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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