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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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4日下午,武汉海事法院召开内河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第五期研讨会,围绕内河船员劳务报酬证明标准等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庭长袁溥代表调研组作了专题汇报。应邀参会代表围绕内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界限”“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船员劳务报酬证明标准”“内河船员劳务报酬优先受偿权”等问题,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沿海和内河航运市场实际、海商法修订背景展开热烈、深入研讨。
经过讨论,研讨会对下列问题形成初步共识:应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我国内河与海上运输在航运环境、法规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实践中分歧较大的“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关联性要件,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宜采用“直接关联标准”,锚定诉求直接因船员登船任职、在船提供劳务或因离船遣返事宜而产生,高效处理具有鲜明海事、商事特性的船员权益纠纷案件,但若当事人的诉请既包含专业性的请求也包括其他普通请求,从避免讼累的角度可一并受理;针对内河航运业船舶存在多种经营模式以及用工主体的复杂性、多样性,应结合具体案情及审理船员劳务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综合认定责任主体,在实体法律、船员劳务自身特点、审判实践三者之间寻求合适的平衡。至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应尊重船员的选择权,根据船员的请求及具体案情确定适合的责任主体、确定关联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平衡保护船员民生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司法难题,在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的制度框架下,探索建立船员劳务报酬“核心-支撑-辅助”证据分层体系,对“单一工资欠条”等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分配和转换、法院依职权调查、追加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构建综合审查机制;法院在立审执过程中应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提示,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保障船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妥善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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