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遗失棕色公文包一个,内有重要证件,归还者酬谢1万元!”“爱犬走失,提供有效线索者奖励5000元,送还者重谢2万元!”生活中,这类寻物悬赏广告并不少见。可当有人真的找到遗失物,失主却突然“变脸”,以“一时情急”“道德绑架”为由拒绝支付承诺的报酬,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答:不合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普法讲堂
悬赏寻物的背后,既是对遗失物的急切追寻,也是对诚信的考验。《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规范,不仅是为了保护拾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维护“言出必行”的契约精神。
对失主而言,发布悬赏广告前应深思熟虑,一旦承诺就要切实履行;对拾得人而言,既要坚守拾金不昧的美德,也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唯有双方都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让“悬赏寻物”真正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让诚信在法律的保障下更加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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