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发生矛盾,丈夫却藏匿年幼的未成年子女,不让另一方探望?妻子向崇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申请人董某某与被申请人谢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的女儿谢小某不满4岁。
根据董某某提供的案件接报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妇女联合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董某某、谢某的陈述意见,证实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矛盾,在分居期间,丈夫谢某实施了抢夺、隐匿谢小某的行为,致使董某某失去与谢小某的联系。
之后董某某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处理均无果,故董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请求被申请人谢某立即停止对申请人董某某监护权的侵害,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婚生女谢小某。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谢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董某某作为母亲的人格权权益,还损害了谢小某的身心健康,影响其正常生活,申请人董某某请求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现实紧迫性,且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
故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抢夺、隐匿婚生女谢小某,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谢某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谢小某送回原居住地,由申请人董某某、被申请人谢某共同抚养。法院作出裁定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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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探望子女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享有的情感利益和人身自由,属于人格尊严的延伸,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父母一方无正当理由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剥夺了对方基于亲子关系的人格利益,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构成了对人格权的侵犯。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以来,适用该解释第十二条发出的崇明地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禁令发出后,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紧迫性,切实落实禁令执行工作,主动与申请人所在地司法所、妇联、青少年权益保护中心、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联合协作,促成父母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自愿签订《共同抚养协议》,并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人民法院通过制发人格权侵害禁令,有效制止了人格权侵害行为,在共同扶养协议签订当日,申请人见到了阔别67天的幼女,妇女、儿童的人格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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