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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011,证券简称:宝泰隆)近日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显示,宝泰隆集团曾承诺自2024年6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宝泰隆股份,计划增持数量为2000万至4000万股。但截至目前,宝泰隆集团累计仅增持宝泰隆股份1000.18万股,未能达到增持计划下限,其作出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宝泰隆集团的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所述的违反承诺情形。依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宝泰隆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宝泰隆集团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宝泰隆在公告中表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此外,公告提到,宝泰隆集团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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