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驾车遇醉酒人拉拽、拍打车门车窗该怎么办?是停车争执还是加速驶离?一起有些蹊跷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凌晨2点多,一个人驾车遭遇到一个醉酒之人拉拽、拍打车门车窗,老司机应该怎么办?恐怕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一脚油门加速驶离吧!如果是女司机恐怕更会如此吧!因为一旦停车与醉酒人争执分辨,不但可能惹来“麻烦”,严重者甚至会使自己受到伤害!更何况是在四处无人的深夜!这大概是绝大多数人“下意识的选择”,也是一种无奈之下保护自己的潜意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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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日保山市发生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却让人们对这种“下意识的选择”产生了困惑!
法院判决书显示,2024年3月25日2时35分,花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车速32KM/h)至某交叉口时,遇到李某(38岁,酒精含量176.03mg/100ml),花某减速行驶避让,避让中李某用手连续拉拽、拍打花某所驾车辆的门手把及车窗、车门,花偎随即驾车加速行驶,李某随后被该车左后轮碾压,造成李香倒地并受伤。李香受伤倒地后躺于路上,花偎驾车驶离现场。
当日2时37分,朱某驾车(第二辆)途经此事故现场,见李某躺于道路内,随即在电话报警,并下车对此路行驶过往的车辆进行安全行驶提示。当日2时44分,花某驾车返回现场,下车与报警人朱某交谈。
当日2时46分许,李某非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第三辆,车速53KM/h)行驶至现场,朱某见状立即上前提示但未果,李某非驾车碾压躺于道路内的李香,造成李香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非报警。后花偎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日4时1分报警。后花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某交警大队配合事故调查。
案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花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非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为,花某与死者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头部受伤流血,倒地后无法行动,李香系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但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李某的致命损伤是发生于前事故还是后事故,即本案不能排除李某在前事故中头部已受到致命损伤,即使得到及时的救治也不能挽救其生命的情形存在,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案的判决,有三点令人感到一些困惑!
其一,任何法律都有其合理的价值取向!刑事案件的判决更应向公众传达一种公众、客观的价值标准,继而告知社会公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情形下的选择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姑且不论此案的判决是否合理,但至少没有向公众传递出遇见“深夜驾车遇醉酒人拉拽、拍打车门车窗该怎么办?”的正确选择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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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驾车遇醉酒人拉拽、拍打车门车窗究竟怎么选择才是合理合法?假如花某是一个深夜独自驾车的女司机呢?选择加速逃离是否符合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这种普遍认知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评价?这些问题,我们在判决书中似乎难以找到答案!
其二,“深夜驾车遇醉酒人拉拽、拍打车门车窗加速逃离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显然不是,因为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方的权益!正当防卫似乎也有些勉强!因为正当防卫是对正在发生的危害!“醉酒人拉拽、拍打车门车窗”似乎难以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侵害!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假如花某是一个深夜独自驾车的女司机,假如李某持械拉拽、拍打车门车窗呢?此案又该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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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此案判决是否“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一定是“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此案中,李某的致命损伤是发生于前事故还是后事故是定罪的关键!但现有证据无法定论!法院判决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推论认定“不能排除李某在前事故中头部已受到致命损伤”,显然没有做到“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因为不能排除李某是后车碾压致死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疑惑,咱以为,对于李某的行为评价,可以以“情节限制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处置似乎更为妥当!毕竟,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加之李某在自以为面临危险的情形下造成事故,且积极赔偿和主动配合调查。当然,不定罪也不能减免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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