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引发的行政争议案。
2020年10月,海口某企业职工黄某通过线上提供租房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10800元。2023年12月,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积金局)发现黄某涉嫌违规提取公积金后,多次要求黄某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佐证材料。黄某称时间久远,相关材料无法找回,未向省公积金局提交佐证材料。省公积金局通过向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调查,认定黄某提交的租房信息系虚假信息。
2024年5月17日,省公积金局责令黄某在一定期限内办理退款手续,但期限届满后,黄某拒不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2024年7月9日,省公积金局依据相关规定,将黄某评定为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C级。黄某不服省公积金局作出的信用惩戒,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信用惩戒。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发现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一)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违规缴存、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该案黄某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故省公积金局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无不当。海口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杨作品 编辑 程偲 李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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