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王各庄村村民周月华反映,其与邻居之间因宅基地边界问题产生纠纷,相关诉讼经一审、二审程序后仍未得到支持,双方矛盾持续难解。周月华表示,在测量与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疑问,主要集中在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俗称“红本”)记载内容与实际处理结果之间的不一致,以及相关材料是否存在调整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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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争议:“红本”界址认定与实际范围不符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建筑规范,“红本”上标明的实线代表法律认可的土地使用权界线,是宅基地的合法边界;而散水等附属设施通常以虚线标注,不计入建筑面积,也不具备土地权属效力。若实际建造超出本人宅基地范围,可能涉及侵占他人权益。
周月华指出,其“红本”记载的使用面积为267平方米,北侧为实线标明的使用范围,南侧为超占面积并以虚线标注。而其邻居周某某的“红本”中,西侧标注有0.57米散水虚线,该部分被记入超占面积,但周月华认为该处散水在实际中并不存在,且该标注涉嫌将其自家实线范围内的土地划入邻居名下。其质疑该“红本”在制图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实记载,并指出村委会与镇政府共同参与了相关资料的核实工作。
二、关键证据未获采纳,事实认定受质疑
周月华提交了自家的“红本”及1992年确权前的房屋院墙照片,用于证明宅基地北侧东西长度应为14.55米。结合邻居周某某“红本”记载的北侧长度12.97米,合计27.52米,与一审法院现场测量数据27.6米基本吻合,仅相差0.08米。周月华认为,这足以说明邻居的散水及房檐超出了其“红本”标明的合法范围。
然而,原审判决未对该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与认定,当事人认为这影响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并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法院应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组织当事人质证。
三、法律适用引争议:是否构成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也指出,物权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周月华主张,邻居建设的部分设施已超出其合法宅基地范围,不仅影响现有房屋,更对其未来使用该土地(如建房、垒墙等)造成潜在限制,构成对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但原审法院认为现有房屋未受到直接物理妨害,因此未支持其排除妨害的请求。周月华认为该判决仅关注现状,未充分考虑其对物权行使的长期影响,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四、程序问题引发当事人异议
周月华还指出,一审和二审均未依法组成合议庭,而由一名审判员与书记员进行审理,但判决书上出现法官助理签字,其认为该审理组织形式不符合规定。此外,一审审理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二审则采用独任审理,当事人认为该案不属于“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独任审理情形,因此提出程序违法的异议。
五、当事人提出多项诉求
周月华目前提出以下请求:
- 请求判令邻居拆除超出其宅基地范围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北房西侧散水、外檐、保温层,西厢房顶层外延部分,以及厨房排气管、排水管等;
- 认为相关材料存在疑问,要求对涉事方在确权过程中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 要求对方赔偿因其维权产生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
该纠纷目前仍处于僵持状态,当事人表示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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