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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半世纪的文物捐赠纠纷引发全网关注。1959年,收藏家庞莱臣之孙庞增和遵照遗愿,将137件“虚斋旧藏”古画(含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无偿捐赠南京博物院。2024年10月,庞增和之女庞叔令查询藏品现状遭拒后起诉,才得知5幅画作被认定“伪作”且已处置。2025年5月,被认伪的《江南春》现身北京拍卖预展(估价8800万元,举报后撤拍),其余4幅下落不明。目前江苏省文旅厅与国家文物局已成立专班介入,南博退休职工实名举报更增添刑事调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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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处置捐赠文物需按约定办理;无约定则须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核心是保障捐赠人知情权与决策权。本案中,庞家与南博未就“伪作”处置签补充协议,南博1997年划拨画作、2001年允许《江南春》低价转让的全过程,均未告知庞家或获同意,属典型程序违法。即便文物所有权已转移,“伪作”认定也不能成为规避法定程序的借口,此举既剥夺了捐赠人优先收回权,也破坏了公益捐赠信赖基础,可能导致处置行为效力瑕疵。
《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国有博物馆赠与、出租、出售馆藏文物原则上无效,仅经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拨、交换为合法例外,且需建立完整流转档案。南博处置行为涉嫌违法:一是文物一旦入藏,无论真伪均需遵守同等处置程序,不能因“伪作”简化流程;二是无证据证明其处置行为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其援引的部门规章不能对抗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流转档案缺失,4幅画作去向不明,《江南春》销售记录未落实实名登记,流转链条断裂,不符合法定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公益赠与虽原则上不可任意撤销,但受赠人违反妥善保管等附随义务时,捐赠人继承人仍享有撤销权。庞家捐赠属公益性质,“妥善保管、公益展示”是法定附随义务,南博擅自处置画作致部分流入拍卖市场,未尽保管义务且违背捐赠初衷,构成法定撤销事由。即便文物所有权归国家,捐赠人一方的撤销权优先,有权要求返还画作或索赔。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情况,受赠人须如实答复。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南博长期拒绝答复庞叔令的查询,直至诉讼才披露相关情况,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捐赠人知情权涵盖藏品鉴定依据、程序及财产去向等,南博以“档案涉密”为由打码关键信息、拒绝提供原件,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此种行为构成违约,捐赠人可据此强化撤销赠与或索赔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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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争议是博物馆处置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南博即便拥有文物所有权,也不能规避“事先告知”“省级批准”“完整档案”等法定义务,其单方处置已构成多重违法。
本案为公益捐赠敲响警钟:捐赠人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鉴定程序、处置权限等核心条款;博物馆不得以“公益”为名弱化捐赠人权益保护,程序正义是公益信任的生命线。事件也暴露文物鉴定透明化、流转监管的不足,亟需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
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若查实调包、盗卖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等刑事犯罪。无论结果如何,本案都将成为公益捐赠领域典型案例,推动相关法规细化落实,守护公益捐赠公信力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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