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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博物院因一幅曾由庞氏家族捐赠、后现身拍卖市场的《江南春》图卷,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方是坚信捐赠皆为珍品的后人,另一方是依据数十年前鉴定记录处置“伪作”的国立博物院。这场跨越数十年的纠纷,不仅关乎一幅画作的真伪与归属,更触及了一个核心的法律命题:当私人珍藏以公益之心托付给公共机构,这份赠与契约所蕴含的权利与义务,边界究竟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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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看似是文博领域的专业争议,但其法律关系的基石,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以下条款对公益赠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定义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任意撤销。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益赠与的几个关键特征:
不可任意撤销的郑重承诺:庞家向国立博物馆的捐赠,明显具有支持公共文化事业的公益性质。根据《民法典》,此类公益赠与一旦成立,赠与人便不能像处理普通礼物一样随意反悔。这既是对受赠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公益善举的鼓励和稳定期待。
可能“附义务”的深厚期许:法律允许赠与附有义务。在公益捐赠中,义务虽未必白纸黑字写明,却往往蕴含着捐赠者最朴素的愿望:希望珍品被妥善保管、研究、展示,服务于社会公众。这份期许,是赠与契约中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受赠人违约可能触发撤销权:如果受赠人严重违背了赠与所附的义务(无论是明示还是隐含的),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一把“后悔钥匙”——法定撤销权。这是法律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对赠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衡。
▌结合本案分析
将法律框架应用于南京博物院事件,几个争议焦点便有了清晰的衡量尺度:
所有权与处置权的行使,是否超越了义务的边界?
南京博物院作为受赠方,依法获得了捐赠文物的所有权。然而,所有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尤其对于捐赠品,其处置必须格外审慎。根据原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即使对认定为不够入藏标准的物品进行处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复核、报批程序,并“谨慎处理”。博物院是否有权在捐赠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画作调拨、出售?其处置程序是否符合“谨慎”的法定要求?这无疑是本案的第一个法律症结。
“妥善保管”的核心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妥善保管”是博物馆接受捐赠后最核心、最根本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无论画作真伪,其在博物馆管理期间流向市场,这一结果本身就对“妥善保管”义务提出了严峻质疑。如果连文物的去向都无法清晰追溯、做出合理解释,那么受赠方是否已经构成对赠与合同根本义务的违反,进而可能触发赠与人的撤销权?这是本案的第二个核心法律问题。
捐赠者的“知情权”是否应得到尊重?
即便假定当年的鉴定与处置在程序上完全合规,一个无法回避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是:捐赠者是否有权知情?从朴素情感出发,将家族珍藏托付,数十年来却对“被认定为伪作并已处置”一事毫不知情,这无疑有悖于信任。尊重捐赠人的捐赠信息知情权与后续监督参与权,不仅是对捐赠人公益热情的呵护,更是履行赠与合同附随义务、恪守法律原则的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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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希望,本次事件能成为一个契机,推动文博机构进一步审视内部管理流程,在法律框架下建立更透明、更规范、更尊重捐赠人的长效机制。唯有如此,方能不负每一份托付的初心,让公益捐赠的河流,永远清澈,奔流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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