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出现的诸多纠纷中,“健康告知”常让不少投保人犯迷糊,投保时对自身健康状况不太清楚,一旦患重病申请理赔,却往往因保险公司认为“没如实告知”被拒绝赔付
最近我碰到这么一件事:投保人投保两年后被查出有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硬说他“故意隐瞒病史”,不给赔偿。
这种情况下,到底算不算“故意隐瞒”,
投保人又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今天我就结合实际例子,从医学和法律两个方面,给大家分析这个重疾险拒赔纠纷的关键争议点,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市民张先生为让自己健康多份保障,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份重大疾病保险,
购置保险填写健康告知问卷时,遇到“是否曾经患过或者当下患有心脏病、先天性疾病”这类关键问题,张先生直接勾选“否”,他自小没专门做过心脏方面的检查,平时爬楼梯、运动这类事儿也没觉着有啥不对,压根没意识到自己或许有先天性心脏病
2024年5月,张先生常感心慌,平时活动后还不停喘气,难受得他去医院检查,经心脏彩超检查,发现患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张先生手持诊断报告,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原本以为能顺利拿到理赔款以缓解医疗压力,没料到保险公司经调查后给出拒赔结论,且单方面解除了保险合同,原因是“先天性室间隔缺损为投保前便有的病症,张先生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张先生又委屈又焦急: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病,怎么就成了蓄意隐瞒?
从医学角度了解先天性心脏病
要判断张先生的情况是不是故意隐瞒,得先弄清楚先天性心脏病这类病症的特点,因为只有知道病症本身,才能明白为啥有人投保时会稀里糊涂。
先天性心脏病症乃胎儿于妈妈腹中胚胎发育期间,因心脏与大血管发育异常或出现问题所导致的先天性畸形,其发病原因较为复杂,遗传因素、妈妈孕期感染风疹或巨细胞病毒、接触有害物、患有妊娠期糖尿病等,均有可能引发。
这类病症较明显的特点之中,有一个是隐蔽性较强,像小型的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这类轻症,很多患者在青少年乃至成年之后都没有明显的临床症状,平时活动也不受影响,往往是在进行常规体检或者因其他病症去检查时才偶然被发现。
结合张先生的病史以及检查结果而言,其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大约在胚胎时期便已形成,不过由于缺损面积较小,投保前未出现典型症状,他本人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均未察觉该情况,此状况契合临床部分先天性心脏病“无症状隐匿”的特性也为后续重疾险拒赔纠纷埋下了隐患。
何帆律师解释:重大疾病保险拒赔中“故意隐瞒”的认定重点是看“知不知道”,
在处理各类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件时,我经常遇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情况,很多投保人也会像张先生一样疑惑:自己明明不清楚病情,怎么就“违约”了?
实际上这里得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虽然这个法律清楚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履行这个义务有个重要前提——投保人得“知道”相关事实。
如果投保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有疾病,那肯定不存在“蓄意隐瞒”的主观过错,
所以在张先生这个重疾险拒赔的事情里,判断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合不合法,重点是要弄清楚张先生投保的时候知不知道自己有先心病。
从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法院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常从“主观认知”和“客观证据”两方面综合考虑;在张先生的案子里,这种情况表现得很明显。
先看看主观认知这方面,重点是看投保人知不知道有疾病这回事,
张先生投保前没有心脏病症的就医记录,历年体检报告也没显示心脏异常,平常生活也没有胸闷、心慌等不适情况,从这些客观事实能清楚看出,他根本没办法知道自己有先心病,很难判定他有“明了”的主观状态。
再看看客观证据方面,得查查保险公司健康告知的询问方式清不清晰,
若保险公司仅泛泛询问“是否有心脏病症”,未将“先天性心脏病症”列出也未提及可能存在“无症状潜在病症”,便因病症在投保前已有,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这显然不合理——怎能要求投保人去告知自己都不清楚的事情?
在我处理过的同类重疾险理赔案例中,只要投保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保前没有相关疾病的诊断记录,也没有因为症状去就医的经历,法院一般会认可投保人的理赔请求。
举例而言,存在这样一个案例,投保人投保3年后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瓣膜病,保险公司以“未告知”为由拒赔,不过我们梳理投保人投保前的多次体检报告,发现并无心脏异常记录,也没有相关症状的就医经历,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
不过我得跟大家说,重疾险拒赔的单个案例差别可大了,就算看着案情差不多,一个小细节不一样可能就改变结果。
就像有些投保人投保前因为心脏不舒服去过医院,或者体检报告里有“心脏杂音待查”的提示但是没按照医生说的再去检查,就算最后没确诊,法院也很可能判定他们“应该知道潜在风险”,接下来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因此大家不可随意将同类案子的结论直接套用在自己的案子上,每个案子的就医记录、体检结果、健康告知的具体表述等细节,都有可能成为左右判决的关键,这便是遭遇重疾险拒赔时,建议我们先找寻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剖析案情的缘由。
类似案例
说到个案差异,这里有个和张先生案情相似但结果相反的例子,能更清楚地让大家明白细节的重要性,
2021年,李女士购买了重疾险,到了2023年,因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去申请理赔,原本还期望能像张先生那样争取到理赔款,怎料保险公司调查时发现,李女士在2018年就因“反复感冒还伴着胸闷”看过病病历中清楚写着“心脏听诊能听到杂音,建议去做心脏彩超检查”,不过李女士没按医生所说去做检查,投保时也未向保险公司提及此事。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明明知道自己有心脏异常的预警,却没再去排查,也没跟保险公司如实说,这属于“重大过失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后裁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对比张先生和李女士的两起重疾险拒赔案例,都是投保后确诊先心病申请理赔被拒,可结果不一样,关键区别是投保前有没有疾病提示线索。
张男士没有心脏异常的记录,是“完全不知道”;李女士有明显的心脏杂音提示和检查建议,却没重视也没告知,属于“应该知道却没告知。
就是这个细节上的不同,让法院对两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判定明显不一样,
这也给大家提个醒:投保之时若有身体不正常的提示,或者医生有过进一步检查的建议,即便最后没确诊,也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免之后陷入重疾险拒赔的麻烦中——因为很多时候,恰恰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决定了后续法律维权的走向。
结语
看到这儿,可能有些朋友会觉得,只要能证明自己投保的时候不知道,就能顺利拿到理赔款,
但实际处理重疾险拒赔案件的时候,比很多人想的要复杂,就像张先生的案子,虽然从道理上讲他“不清楚”,但要收集足够证据证明这一点,还要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可不是只整理几份体检报告就行的。
比如怎么收集“不知情”的有效证据,
怎么从病历、健康体检报告里找到能证明自己“没有异常提示”的重要信息?
那该怎么反驳保险公司“疾病投保前有就等于没如实告知”这个说法?
甚至是理解法院对《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运用逻辑,这些都需要结合个案细节专业分析,不是只靠自己的理解就能解决的。
何帆律师办这类重疾险拒赔纠纷时,和大家自己办或者找普通法律从业者比,有几个很关键的优势,张先生的案子里就能看出这些优势来。
何帆律师具备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可精准分析病历里的关键信息,诸如区分“症状描述”与“诊断结论”,从复杂的心脏彩超报告中找出“破损面积小、无病症”的依据这类医学要点往往是说服保险公司或法院的关键,而一般当事人或许连报告里的专业术语都不了解。
其次何帆律师曾担任过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十分清楚保险公司惯用的拒赔理由及其中的漏洞,比如他们或许会以“先天性疾病投保前就有”来做文章,却忽略“投保人是否知情”这一关键问题,而何帆律师能预先想到这类抗辩思路,并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策略。
另外何帆律师此前还担任过审判员,审理过诸多保险纠纷案件,他知晓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与关注点,能够从裁判角度梳理证据、理清案件思路,例如了解到法院更重视“客观证据链”,便会着重整理张先生投保前的体检记录、未就医的证明,以使论证更具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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