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小康金融)
华创证券 金融业研究主管 首席分析师 徐康
xukang@hcyjs.com
联系人:崔祎晴cuiyiqing@hcyjs.com
摘要
事项: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观点:
对比2025年9月5日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市场的呼声得到有效的反馈。重点内容如下:
1)对市场极为关注的赎回费情况给予重要豁免。《规定》正式稿显示,对于债券基金,若机构投资者债基持有期T≥30日、个人投资者债基持有期T≥7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而此前《征求意见稿》显示,“对持续持有期满三十日、少于六个月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5%的赎回费”,并未区分债券基金与主动权益基金。本次监管回应行业关切,债基管理人压力较预期明显减轻。
同时,对于指数型基金,正式稿新增说明,对于个人投资者持续持有期限满七日的指数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另行约定赎回费收取标准。对于场外指数基金做了一定豁免。
2)费率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认、申购费的上限不变,但分类表述有所细化。主动偏股型基金(《征求意见稿》表述为“股票型基金”)认(申)购费率上限为0.8%,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征求意见稿》表述为“混合型基金”)为0.5%,债券型基金为0.3%。同时对比《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于指数型基金的规定,指数型基金的认(申)购费率上限为0.3%。
销售服务费方面,股票型/混合型基金不高于基金财产的0.4%/年,指数型/债券型基金不高于0.2%/年,货币市场基金不高于0.15%/年。对于货币基金增设例外豁免,或考虑到货基本身在实操层面具备的快捷支付功能,持有一年以上可以继续收取一定销服费。
3)个人投资者尾佣比例维持不变,支持销售机构服务好个人投资者。机构尾佣比例与《征求意见稿》一致,调降非权益机构客户服务费比例,聚焦个人客户服务和权益类基金发展。
4)过渡期安排优化。《规定》正式稿显示,“已发售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符合本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调整,完成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改造,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公告。”相较《征求意见稿》“6个月内予以调整”的要求,过渡期适度延长,并与《征求意见稿》对于信息技术系统改造给予12个月调整期实现了同步,有助于公募基金实现平稳过渡。
公募降费三步走正式落地收官。全球来看,中国公募行业费率已经显著下降。我们认为,在一定时间内费率已不再具备继续下降的基础,有助于稳定行业经营预期。
风险提示:政策变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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