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公安部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修订草案稿,向全社会征集修订意见。
这次的修订草案中,其实也可以看出和空警改革相关的描述。其中第十一条是草案中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的描述,我把原文贴在下面,大家可以先看看: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十一)维持特定空域的安全秩序,指导民用航空治安保卫工作
,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防控有关工作,处置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行为,负责警用航空的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铁路治安保卫和铁路专运、特运的安全警卫工作,港航治安保卫工作;
可以清晰看出,在最新的《人民警察法》的修订草案中,关于民航治安保卫工作这个事,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职责是“指导”。
啥叫指导,草案中没有更多的信息。但我感觉无论怎么解读,应该都不包含现在空警所在做的机上执勤这个事。
我把人民警察职责中含有“指导”的事项罗列一下,或许能帮大家更好的类比:
(十二)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保安服务活动;
最新的信息就是上面这些了,下面聊聊我们通过贝叶斯法则能得到什么阶段性的结论。
先说一下什么叫贝叶斯法则。用大白话讲就是:你一开始对一件事有个 “初始判断”(叫先验概率),等出现了新的证据或信息后,你可以用这个法则修正之前的判断,得出更靠谱的 “新判断”(叫后验概率)。
如果关注过我之前关于空警改革相关问题的文章的话,我当时大致的观点是:新《民用航空法》中出现了解决空警改革核心难点问题的事权调整契机。
简单说就是,民航局会直接负责民航安保事宜,公安部后续只会负责其中的“有关”部分。
什么是“有关”部分,在新《民航法》中讲了机场的治安管理,而在《人民警察法》草案中又提到了“指导”,具体怎么“指导”,我们可以等后面的文件再看看。
但结合这一次新出现的信息,我把后面对空警改革可能结果的猜测再次更新如下。我也会持续跟进这个话题,等再次新信息出现的时候调整预期判断分享给大家。
1、民航局将直接主导后续民航安保工作,不再是借一个被双线领导的民航公安局,所以有可能会单独再成立一个内设机构(比如现在业内传说的安保司);
2、如果上述第一个假设(安保司)成真,那么民航局(背后隶属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的业务必将进一步交割清楚,尽量区分权责边界,一个活儿一个“人”干;
3、所以进一步,甚至可能不会再有民航公安局这么一说,因为新《民航法》里说的是“公安部”负责民航安保的有关工作;
4、公安部后续负责民航安保“有关”工作,一是机场和地面的治安相关工作(因为公权力可以及时够得着),另外则是机上安保的信息、技术、业务边界与接口设计与规范等支援性工作(因为公权力无法及时介入,但是本身有资源优势);
5、现在的空警可能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脱了衣服继续留在民航局体制内(比如安保司),另外一个是回到纯碎的公安部体系内;
6、空警关心的待遇和福利等问题将由以后到底留在民航局还是回去公安部而决定,套改回那时所在体制的对应待遇。
再次强调,以上纯属猜测,概不负责。
全文完,如果觉得不错请关注与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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