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与意义
2024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3年的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作为配套法规同日施行,旨在增强税制可操作性,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增值税法有效施行,促进税收法治公平,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稳定市场预期,优化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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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体系梳理与构建
一、纳税主体与征税范围
1.纳税人定义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特定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承包/挂靠:名义经营者+责任承担者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
2.征税范围细化
货物: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无形资产: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进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到境内的有形动产,进口环节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境内消费界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备注:视同应税交易需按同类货物/服务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无市场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条例18条)】
5.非应税交易(不征税项目,《增值税法》第六条)
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依法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备注: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无进项抵扣),免税项目需单独核算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税率与征收率规定
1.税率体系
(1)三档税率延续了增值税法规定的三档税率框架(具体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执行)。
13%: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另有规定除外);
9%: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特定货物(农产品、自来水、图书、饲料等);
6%:销售上述两类以外的服务、无形资产(另规定除外)
(2)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特定情形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统一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4)特殊计税方法: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税率适用原则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主要业务判断注重交易实质和目的,而非单纯的销售额占比】
三、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
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3.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4.禁止抵扣项目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
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相关费用
集体福利、交际应酬等个人消费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且取得经济利益)对应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5.销售额核定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成本利润实际情况调整成本利润率】
四、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项目
农业相关:自产初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等相关服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医疗服务:依据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教育服务: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收入,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相关合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无偿援助: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婚姻介绍:婚姻介绍服务。
托育相关:依据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
养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残疾人相关;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殡葬相关:殡葬服务。
门票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宗教活动等第一道门票收入。
2.政策管理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五、征收管理要求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该日期;未签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交易完成当日)。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进口货物: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2.申报申报期限
按月/按季申报;按次纳税且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需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计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3.预缴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可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
4.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及申报期限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情形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回已退(免)税款。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委托方申报退(免)税、免税或缴税;未办理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缴税。
六、实务应用要点初步思考
1.在合同中明确税务约定,避免隐性收费。
2.消费/经营全流程留存合规扣税凭证;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禁止情形,发生销售折让、退回等需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避免违规开票风险。
3.严格遵守免税/抵扣范围,避免越界风险。
4.关注境内消费界定,合理规划跨境交易税务安排。
5.形成长期资产管理的规范,根据资产价值选择合适的抵扣策略,做好台账管理。
6.出口业务按时申报退(免)税,注意放弃退(免)税的36个月限制。
7.非正常损的管理和处理。
发生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或违法被没收、销毁等非正常损失时,需在15日内完成税务备案,按规定转出对应进项税额(包括相关服务、建筑服务进项),留存损失说明、责任认定等备查资料,区分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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