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山东企业职工退休:97年底前后参保,养老金计发差在哪?
山东省以1997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划分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心依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及配套细则(鲁劳发〔1998〕141号),具体分三类情形:
1. 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已参保且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有办法计发,不执行新制度标准。
2. 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之后退休人员
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金由四部分构成:
◦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月标准为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0%;满10年不满15年为15%。
◦ 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本人指数化月均工资的1.4%。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 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80-150元。
3. 1998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
缴费满15年退休的,养老金仅含基础养老金(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20%)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120);缴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养老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各省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和计算办法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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