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阅读了一篇诡异的新闻报道,原委极为跌宕起伏。但稍微花了点时间看明白前因后果之后。只能说:给我一个星期,我也编不出像样的理由用来狡辩。
简单说就是一句话,村民们拥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突然被要求“交租”。荒诞吧?一交就是13年,平白无故收到十几亿“租金”。
纸上山河今尚在,地中主人已无名。
如果要举个例子,也很好理解。农村的宅基地都懂吧,它不属于你,它是集体经济。但是你有使用权啊,你在上面建了房子,安了家,那就是你家。可突然,有人告诉你:你家还是你家,但是你每个月要给我交租金。
是不是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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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说这件事情诡异,你不仔细点阅读原报,你都看不明白其中的神奇之处。也因此,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先看看报道的原文,别被我存在的疑惑给影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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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时候,同江市当地政府向各村颁发《土地证》,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随之村民们也取得由省级下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很好啊也完全符合法律关系,土地归村集体,经营权归村里的农民。大部分地方都是这样,没啥问题。
但接下来,神奇、荒诞且让人看不懂的事情开始陆续上演了。
先是,1996年,当地市突然出了一份行政文件,宣布此前颁发的《土地证》无效。自此,在实际管理中,集体土地就突然变成了“国有土地”。
接着,2010年,当地市又下发文件,明确废止了1996年那份宣布《土地证》无效的文件。那按理说,土地依旧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在村民。
结果,两年后也就是2012年,当地开始以“国有土地”为前提,向村民们收取土地的“租赁费”。一收就收了13年,总共收了十几亿……
这操作,你们看得懂吗?反正我是存在不少疑惑的,简单提一提,懂的读者可以反驳并指导我一下。
第一,法律我也学过一点,学得时候入门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简单讲,A市制定的行政规定,你不能拿到B市去用,更不能用来否定宪法。因为后者是上位法。
所以,1996年当地市制定的行政文件,为什么能碰瓷《土地证》啊,有这个权力吗?即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是省级制发的呀。大家应该能理解吧,这就好比学校教务处发通知:“从今天起,本校毕业证等同于清华毕业证”,可以吗?
第二,就是1996年当地市发的文件,直接把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我不懂的是,这种是不卖、不征、不补,直接改变性质,怎么做到的?按照法律,集体土地要变成国有土地,只能走“依法征收”这条路,因此必须满足批准、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变更这些步骤,并且还需要涉及到更高级别的权力来决定。
同样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就好比小区居委会突然贴一张通知,说道,“原房产证作废,本小区房屋统一视为公租房。”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那没办法。但我的疑惑是,小区居委会有这个权力吗?就算有,你一句话就决定了?会不会太儿戏。
第三,2010年,当地市又发了一个文件,意思是1996年,也就是第二条里面发的那个文件“不作数”了。即废止,不再生效。这本身挺好,上面那个存在疑问,你给它废止了,疑问不就没了?可问题是,既然废止了,又为何从2012年开始,根据那份“已废止文件”收地租,还收了13年。
这科学吗?这合理吗?究竟是哪里搞错了?
第四,这一点很关键,但也很简单。报道里说的是“地租”,可我想不通这个“地租”该怎么去理解它。它肯定不是税,因为税是法律规定,有名字且财政公开的;也不能是租金,“集体土地”你怎么收租金?它的使用权本就属于村民啊。举个例子,“房子的使用权本来就写在A的名下,A要住,还得给你交钱?”说得通吗?
因此我起初想到的是——征收。征收了属于国家,就收租?也不对啊,征收不是应该先给村民钱吗,怎么可能还要反过来倒贴?能理解吧,公司把你岗位撤了,然后跟你说“你可以继续上班,但得给公司交座位费”,这不符合逻辑。
所以,“地租”是什么?不懂。
第五,也是最后神奇且让人迷惑的地方。据媒体称:
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批准过,同江市人民政府、同江市自然资源局也没有制作、保存或获取有关文件,但是向村民们的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标准收取地租的事情就这么发生了,而且持续了13年时间,保守估计涉及金额十几亿元,其中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呢?
——大象帮,公众号:大象新闻
也就是说,村民去问依据。市政府表示:没文件;自然资源局表示:没资料;省里表示:没批准。
可问题是,土地被当成国有,钱被收了十几年,这些是事实啊!结果,没人知道是谁干的。
啊,这?
原本,也许是我个人愚钝,看不懂其中奇妙之处。但当媒体报道,当大量网民也感到疑惑的时候,这恐怕就不再是什么小问题。
某报评论说得好,名不正则言不顺,我们是法治社会,应当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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