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据“安徽证监局”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子公司代持股份、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以及关联方未回避表决的违规行为。对此,安徽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李兑、汪静、丁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行政处罚信息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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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李兑、汪静、丁柱: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先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子公司存在代持股份情形。2020年11月,佳先股份在《购买股权资产的公告》中披露的安徽沙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丰新材料”)股东及持股比例,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是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子公司沙丰新材料业绩承诺期存在虚增利润情形,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是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不规范。公司2022年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指标选取存在问题。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四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不完善,且存在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款项等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五是关联方未回避表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存在关联方应回避未回避表决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兑,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汪静,时任副总经理、委派常驻沙丰新材料负责人丁柱,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兑、汪静、丁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29日
12月31日,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公司上述事项未触及的涉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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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龙、孙国庆、何益平、高泓静关于买卖安徽沙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67%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内容,公司已对上述承诺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款进行了重新测算,并组建了业绩补偿追偿专项小组进驻沙丰新材料现场对承诺方进行约谈,积极追讨业绩补偿款。截至目前,公司业绩补偿款已全部收回,维护和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公司对业绩承诺期涉及的时任在佳先股份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部分绩效薪酬。截至目前,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退回的绩效薪酬已全部收到。
3、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免去丁柱沙丰新材料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免去汪静沙丰新材料财务负责人职务。
4、为进一步加强对沙丰新材料的管控,公司委派了潘明荣(公司销售副总经理)接任沙丰新材料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委派戴昊天(公司财务总监)接任沙丰新材料财务负责人职务。
后续整改工作后续: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后续整改事项,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眼查信息显示,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蚌埠佳先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6年,蚌埠中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成员,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是一家以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并已于2020年完成了IPO上市,交易金额2.03亿人民币。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涉诉关系2条。
来源 | 凤凰网安徽综合
编辑 | 王常钰 责编 | 陈潇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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