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当前,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合法经营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在该情况下,叶斌律师(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 作为专注杭州刑事辩护、深耕刑事领域 18 年的专业团队,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辩护思路做一期实务研究。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为合法经营活动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的特殊标准。
从实践来看,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广告推销等活动的情形较为普遍。为了秉持刑法的谦抑性,体现宽严相济,《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5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解释》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的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而且,考虑到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使构成犯罪,通常也不需要升档量刑,故只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定罪量刑标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合法经营活动,对此可以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但主要应当由被告人方提供相关证据;二是限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即不包括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信息没有再流出扩散,即行为方式限于购买、收受。根据《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当适用《解释》第5条的规定。
对此应当注意的是,为了合法经营活动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由于在获取信息的同时造成了信息扩散,不符合前述三个要件,定罪量刑标准亦应适用《解释》第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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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护思路
叶斌律师团队累计办结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占比显著,团队 20 余人依托 “专业、靠谱、有经验” 的服务理念,总结出以下轻罪辩护思路,多次成功帮助当事人将刑期降档,降低量刑风险。
(一)限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
第一,排除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即使其反映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也应该是建立在身份识别的基础之上,不具备身份识别性的单纯的活动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第二,限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第5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排除与公民个人隐私以及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即行踪轨迹信息、通讯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即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
第三,去除重复相同、不具有真实性有效性的“公民个人信息”。
对查获的信息条数进行去重,选择变动性较小的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作为基准要素以排除重复信息。
对查获的信息条数进行抽样鉴真,虚假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为合法经营活动
第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可能是自行持有。
第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可能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合法经营应当基于“不违反国家规定”且不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合法经营是指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证明情节严重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必须把握好“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与“合法经营并获利”的对应关系,即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系被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且该合法经营活动的获利达到5万元。
辩护思路:
- 能否从海量的信息中甄别出那些系被利用且已获利的信息;
- 证明信息是否已经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 证明信息已经用于合法经营活动且获利多少;
- 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能否排除获利来自于被告人其他合法经营活动所得的合理怀疑;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刚刚达到情节严重,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购买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刚刚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此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结语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还应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保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叶斌律师领衔的允道刑事团队,依托 18 年刑事辩护经验,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切入点,精准把控案件关键节点。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始终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涉案人员提供专业、靠谱的法律支持,助力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简介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点击这里免费咨询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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