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李易真) 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药监局印发《江苏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对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发起、检查和结果处理等程序作出规定。《工作程序》共6章42条,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根据《工作程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自行生产药品的由持有人申请;生产原料药的由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跨省委托生产的,由江苏省持有人申请,申请时受托方需先行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省内委托生产的,由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一并申请;接受外省委托生产的,由受托生产企业申请。
《工作程序》要求,江苏省药监部门在发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对于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对除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以外其他生产企业每五年至少开展1次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范围应优先考虑近五年内尚未开展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剂型、车间、生产线等情形。
《工作程序》明确,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缺陷项目经核查中心审核后作出调整、向被检查单位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核查中心。
为鼓励创新,促进药品尽早惠及病患或者因紧急用药需要,《工作程序》特别强调,三种情形可优先安排依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分别为创新药、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改良型新药、纳入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罕见病用药、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等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经江苏省药监部门评估认为可优先安排检查的其他情形。
《中国医药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
(责任编辑:常靖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