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肃水罚决〔2025〕38号
当事人:沧州承垣热力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6MA7BAA8M2L,法定代表人:,地址:肃宁县肃宁镇石坊路与清源街交叉口北行300米。
2025年行政处罚权回归我局后,我局收到河北省审计厅推送违法线索。经查,沧州承垣热力有限公司取水证号 号地热井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行为。超许可取水量19.87万立方米,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对沧州承垣热力有限公司 的询问笔录、地热井合作协议、取水许可证等为证。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冀水政〔2023〕34号第一栏之规定“擅自扩大日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玖万伍仟元、吊销取水许可证。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肃宁支行(地址:肃宁县肃宁镇清源街),户名:肃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13001697308050503822。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肃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肃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肃罚证字第130926007
肃宁县水务局
2025年12月8日
此为其中一个罚单,其他20几个罚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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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肃宁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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