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决定
( 202 5 年 12 月 31 日平桥区 第 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一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预防、监测、扑救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应当制定工作规则,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分布状况、火险等级、地形地貌及火灾发生规律,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报信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在区域边界设立统一、规范的警示标志。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将森林防火教育纳入公共安全宣传体系;
(二)按照国家、省标准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含防火隔离带、瞭望塔、监测站点),配备灭火器材、通讯设备等物资,建立物资储备库;
(三)组织编制、修订本级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报信阳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演练;
(四)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建设,及时拨付生态护林员工资;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组织力量扑救,并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救助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
(二)配备专职生态护林员,在重点林区组建群众性扑火队伍,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工作;
(三)建立森林火灾隐患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和扑灭火奖励机制,奖励标准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失火行为;
(五)执行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封山禁火令,组织开展全天候巡护巡查;
(六)森林防火重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森林防火村规民约,明确村(居)民防火义务;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增强防火意识;协助开展火源管控、隐患排查和火情报告工作。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预警响应、工作约谈、问题整改、执法衔接”等工作机制;依托信息化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大数据技术应用,建立人防、技防、物防联防格局,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处置火情火警。
第七条 林业经营者是其经营区域内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本决定规定,制定本区域防火管理制度;
(二)加强防火责任区及边缘地带的日常巡护,及时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
(三)配备必要的防火器材和设施,组织员工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火灾扑救工作。
第八条 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森林防火重点时段,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火险等级发布封山禁火令,明确禁火范围、期限及管控措施,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重点时段组织防火人员开展全天候巡护,在林区主要路口、坟墓集中区域、旅游景区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和检查站,对进入人员、车辆进行火源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森林防火区、林区及其边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烧纸扎、花圈、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吸烟、随意丢弃火种、烤火、野炊;
(四)携带、留置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五)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燃烧垃圾;
(六)未经批准的野外生产用火、用电行为;
(七)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危险行为。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民政、文旅等部门应当倡导文明绿色生态祭祀,在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等传统节日期间,推广网上祭祀、鲜花祭祀、集体共祭等绿色低碳祭祀形式,引导群众摒弃陋习,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造成损失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林业经营者未履行防火义务,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者引发森林火灾的,由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决定第九条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公安、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定期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平桥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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